2024年11月27日,山西省太原中院对最高法院民一庭原庭长郑学林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一案一审公开宣判,判处郑学林犯有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数罪并罚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350万元。
法院认定,郑学林不仅在任职最高法院立案庭副庭长、立案二庭庭长、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审委会委员等跨度近二十年期间的2004年至2022年,在案件处理、工作调动等事项上受贿3529万余元,而且在2023年退休后,还在利用原有的职务影响力,为他人在案件处理方面取利,实际获得400万元。鉴于认罪认罚、自首、积极退赃等从轻情节,作出如上判决。
2023年9月7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通报了郑学林被查的消息,瞬间引发了法律圈的震惊。郑学林在法律圈是何等身份的人物?可以毫不客气的讲,是具有顶级司法学术权威的角色。
举几个例子,《人民司法》2021年第7期的刊登了郑学林跟其他人合著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几个重点问题的理解与适用》一文;2021年第4期刊登了郑学林跟人合著的《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一文;2022年第19期刊登了郑学林跟人合著的《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的几点认识》一文......
这些文章别以为是普通的法律文章,文章中都明确标明,“本文......对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中的相关问题作出介绍与阐释,以供在理解和适用中参考”、“本文就......起草背景、基本原则及主要问题进行说明,便于实践中准确理解与适用。”,都是具有法律条文理解和司法案件参照适用作用的。
公开资料显示,落马前,具有法学博士学历在最高法院业务庭室长期任职的郑学林,参与制定并且解释了大量的民事商事、劳动争议、环境生态、民事证据规则等司法领域的司法解释、案例指导、意见参考,法律学术著作等身,说其言出法随也不为过。
闻听郑学林“执法犯法、靠案吃案”的双开通报,有网友的话是,他这法条烂熟于胸、以司法为业的,是最不应该犯法的人啊!用咱这小卡拉米的心态妄自菲薄一下,切不说其身居高官的工资待遇和福利,就是其随便出去讲讲课、出个书的收入,还不足以实现自己的财产自由吗?有必要丧失“丧失理想信念”、“丧失纪法底线”的靠“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案件代理、诉讼等方面谋利”吗?
作为一名法律人,最不想看到的是,昔日自己的学习对象、行业内的权威人士,突然以身犯法爆出锒铛入狱的消息。钱多少是多,多少是止境?真的不应该啊!已经身居高位,已经收入颇丰,已经令人望尘莫及,为何还不满足,需要背弃了自己的职业和良知,走到了自己平日里教导他人要守法遵纪、从事工作就是裁判他人的对立面呢?
从郑学林的被查,可见国家对于司法反腐的决心和力度。司法者,要敬畏手中的司法权力,不要以为手握法槌自己就是法外之地。即便是身居司法权力的最顶层、号称法律权威,只要管不住自己的贪心,案件办理时在权钱交易上留下污点,时隔几十年,也照样有被查的风险。
身边也有几个认识的被查被判的司法者,事后听到众人议论的教训都是根本不值得。微信群里,网友们大多也是对此等人物为了钱财而出卖自己的司法职业表示不理解、不值得。作为一名司法者,利用办案的权力而受贿,谁都知道是超越了职业底线,翻车被判没人会同情。
此前,曾有自媒体大v的辩护律师发文称,有北京某女法官研究生毕业还没结婚,跟着庭长的安排一起在办理刑事案件中收取了几万元的贿赂,希望掀起舆论同情。从留言区看,一边倒的是不予同情的声音。
烟语君经常跟法院网友说,一定不要轻易放松对自己的要求,不要被别人或是外面的花花世界所诱惑,利用手中的司法权跟那些“司法掮客”进行交易;要对司法权力、贪心无止境具有敬畏之心,一单伸手的话,就是走上了一条不归路,想要收手已经悔之晚矣,身不由己了。
天底下本没有不透风的墙,只是在于有没有被真查而已。现在不出事,不代表将来几十年后不出事;自信自己做的严密,可架不住行贿人出事了。大数据之下,理论上任何人的财产,都是透明的,只是有没有明确的举报线索和立案调查而已。
就算是工作压力再大,就算是看到别人再收入颇丰收入来源不合法,也要知道,司法者一旦受贿,不仅是亵渎了自己的司法专业,而且一旦被查了就是人生毁灭性打击,根本没有什么可以辩驳的。因为,任何借口,都不是司法者以权谋私、靠案吃案的理由。
此外,现实的司法案例再次说明,学历再高、学术再精,并不等于司法裁判的必然公正,还需要具有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对于法官而言,就是司法的良知。公生明,廉生威,司法者一旦跟案件的当事人进行了巨额的利益往来,在案件处理上掺杂了个人利益的考量,就再也无法跟人解释的清楚,自己的裁判是公正的了。
最后想说的是,那些一听到法官贪腐就上升到否定司法、质疑所有法官的说法,也是错误的。要知道,人无完人,是人都要贪念,法官也不例外。是否放纵自己的贪念,是否以权谋私,看的是个人的修为,跟职业的关系并不大,跟学历学术水平的关系也不大。
知法守法或是知法犯法,还是看个人的主观选择。那些职业道德、法纪学术等等,都是外在的因素,起决定性作用的还是每个人的主观选择、人生修为。郑板桥的不为五斗米折腰,不就是例子吗?
所以,我们在对法官贪腐保持足够的警惕性同时,以个案个例来否定和质疑一个群体乃至一个职业,也是一种错误的思维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