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江西法院

利用职务便利

一员工非法侵占公司

六十余万元

案情回顾

被告人阿远于2020年入职赣州市某公司并担任业务经理,2021年至2023年负责该公司在江西省部分县市的销售业务。在此期间,阿远利用职务便利,以公司名义通过微信转账、微信二维码收款、个人银行账户收款等方式收取客户的货款、冬储款后个人侵吞占有,共计人民币六十余万元。

2024年2月26日,阿远主动前往寻乌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

寻乌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阿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应收款项,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鉴于被告人阿远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阿远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综上,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阿远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责令被告人阿远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赔被害单位赣州市某公司人民币六十余万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贪污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法官提醒

企业、公司在日常管理中要做好防范、建立健全完善财务管理体制,明确岗位职责,加强内控管理,对单位合作的客户,尽量避免现金结算及私人账户收款,务必提供单位专用收款账户,安排专人负责财务监督,并定期开展检查,避免员工利用单位财务管理制度的漏洞肆意妄为,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财物。

来源:综合寻乌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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