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9日,铜仁中院召开环境资源审判新闻发布会,铜仁中院副院长杨锐通报近五年来铜仁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亮点,环资庭庭长王电赏通报近五年来铜仁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本次发布会由研究室副主任李凤萍主持。
铜仁中院副院长
杨锐
一、着眼“新”,做实恢复性司法“应用题”
贯彻恢复性司法理念,深入践行“保护优先、预防为主”原则,突出能动司法,系统提升生态环境司法治理成效。
一是创新生态修复方式。探索创新“司法+补植复绿”“司法+增殖放流”“司法+劳务代偿”“司法+林业碳票”机制,引导污染者主动修复环境。2020年来,全市法院判决行为人补植复绿38万余株,增殖放流鱼苗72万余尾。购买林业碳汇147.3万元,责令交纳生态修复资金615.83万元,赔偿期间功能损失费、惩罚性赔偿金470.28万元,劳务代偿、巡山管护5人次。
二是创新法治宣传方式。让破坏生物多样性的侵权人“现场说法”“现身说法”或发放宣传资料或参加公益活动,使公益诉讼的公益性深入人心。五年来,判决行为人在案发地发放宣传资料3.4万余份,警示教育达12万余人。
三是创新源头治理方式。与检察院、公安局建立诉前联合巡查机制,发挥“诉前禁止令(保护令)+司法建议”的作用,将司法保护端口移至诉前;诉中,在审理重大疑难案件时,充分听取专家意见,在生态环境修复费用难以确定或者确定具体数额所需鉴定费用明显过高时,参考专家意见合理确定;诉后,探索跟踪执行、回访制度,大力开展“回头看”工作,确保生态修复见效。积极探索创新生态环境司法保护令、禁止令、司法建议等制度,有效防止生态环境损害后果发生或者扩大。
二、立足“合”,做强多元共治“论述题”
一是搭建立体式保护体系。联合市检察院、司法局等部门会签梵净山世界自然遗产地区域执法司法衔接工作规范、乌江流域跨区域司法协作保护等机制;通过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案情通报制度、线索移送机制,协同开展司法执法治污攻坚行动、法治宣传,加强与行政主管部门沟通协作;通过邀请市人大常委会开展地方性法规专题讲座、配合开展立法跟踪监督、提请监督司法建议(保护令)、邀请监督执行回访等方式,全面加强地方性法规贯彻执行,为绿水青山提供法治保障。铜仁创新形成了“行政执法+司法保护+人大监督”的环境资源立体式保护体系,《铜仁市健全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机制护航绿色铜仁现代化建设》,被省委办公厅《工作情况交流》刊载。
二是开展跨区域司法协作。聚焦区域性、流域性生态环境保护问题,根据生态环境与资源保护预防性、修复性、公益性等司法特点,强化信息数据共享、重大案件会商、案件线索移交协作措施,完善跨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司法协作机制,共筑长江上游生态安全司法保护屏障。与贵阳中院、遵义中院、毕节中院建立乌江流域环境资源审判跨区域司法协作保护机制;与重庆三中院、重庆四中院、遵义中院等两省(市)九家中院共同签署《乌江流域“2+7”中级人民法院生态环境保护司法协作框架协议》,共同推动乌江流域实现生态绿色一体化保护;与黔湘渝执法司法部门建立《“锰三角”跨区域环境资源执法司法保护协作联动机制》,助力锰污染高标准治理和锰产业高质量发展;与重庆五中院、贵阳中院、遵义中院等两省(市)八家中院签订《黔渝中级法院乌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司法协作备忘录》,合力守护流域生态环境;与铜仁市检察院、铜仁市公安局、梵净山管理局共同签署《关于建立梵净山世界遗产地野生动物救助保护司法协作机制的意见》,筑牢绿色铜仁生态安全屏障。
三是打造环境资源修复基地。完善“恢复性司法实践+社会化综合治理”机制,积极巩固和扩大生态修复效果,打造各种环境资源修复生态基地13个。碧江法院结合乡村振兴战略,牵头在云场坪镇路腊村建立“生态修复基地”;德江法院牵头建立全省首个集补植复绿、增殖放流、碳中和碳达峰、生物多样性等司法修复、环保宣传教育等功能于一体的“乌江流域(中域)生态文明建设法治教育基地”。会同检察、林业、农业农村等部门建立“渔业生态司法修复基地”“锦江流域生态保护基地”“碳汇补偿生态修复实践基地”和“补植复绿生态修复基地”4个。同时,强化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一体两面”保护,联合检察、司法等部门在松桃自治县大湾村建立“传统村落司法协作保护基地”、在玉屏自治县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玉屏萧笛制作技艺)司法保护工作站”、在江口县建立全国首个“抹茶资源与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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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仁中院环资庭庭长
王电赏
2020年来,全市法院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牢固树立“两山”理念,坚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依法公正高效审理各类环境资源案件,用法治力量筑牢绿色铜仁生态安全屏障。2020年1月1日至2024年10月31日,全市法院受理环境资源案件663件,审结646件,收结比97.43%。其中,受理环境资源刑事案件463件,审结447件,484人因破坏生态环境犯罪被判处刑罚。
全市法院11件案例入选省级以上典型案例,其中4件入选全国典型案例,1件案例入选“法安天下·德润人心”人民法院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成就展;人民陪审员参加七人合议庭审理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2022年发布的人民陪审员参审十大典型案例;梵净山金顶刻字案入选“新时代推动法治进程2022年度十大提名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依法保护文物和文化遗产典型案例、2023年度“中国十大环境司法案例”并于2024年2月入选人民法院案例库;沿河县人民检察院诉沿河县环境保护局怠于履行法定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发布的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铜仁市农业农村局、江口县农业农村局与江口某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司法确认案,入选贵州高院发布的贵州法院2023年度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石阡县人民检察院诉石阡县水务局环境保护行政管理公益诉讼案,入选贵州高院发布的2019-2020环境资源审判十大典型案例;沿河县人民检察院诉沿河县某局环境保护行政公益诉讼案,入选贵州高院发布的2021-2022年环境资源审判十大典型案例。1篇裁判文书荣获2023年全国法院环境公益诉讼优秀裁判文书(民事类)三等奖。连续两年在全省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会议上作经验交流发言,工作成效获省高级法院、市委主要领导批示肯定;18次被新华社、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中央政法委长安剑、《贵州日报》等主流媒体正面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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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记者问
问
贵州日报社记者:能否 介绍一下 司法林业碳票的价值和意义?
答
铜仁中院环资庭庭长
王电赏:
碳票是一种新的价值形态,即生态价值。碳票将空气中的碳减排量转化为一种可交易、可质押的有价证券,使得生态环境资源不再是免费的公共品,而是具有市场价值和金融属性,这有助于人们对生态环境的重视和保护,推动生态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9月25日,江口法院联合县检察院、林业局、绿色金融发展中心签署《江口县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暨林业碳汇司法实践衔接机制》,为后续的林业碳汇认购工作提供了坚实的制度支撑。在江口法院审理的被告人姚某等人犯滥伐林木罪一案中,该案涉及滥伐林木全链条犯罪,法院依法判令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承担生态环境赔偿、修复责任,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自愿缴纳碳汇认购资金8112.8元,申请通过购买林业碳票替代赔偿因自己违法行为导致森林资源遭受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造成的损失。
此次认购的“林业碳票”系《贵州省林业碳票登记及交易管理规则(试行)》施行后、全国CCER项目重启后贵州省第一批次第一张碳票,是探索实施林业碳票制度的有力例证,是探索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有效路径,是探索司法助力碳达峰碳中和的特色实践。
问
贵州广播电视台记者:能否介绍一下法院在环境公益诉讼方面开展的工作情况?
答
铜仁中院副院长杨锐:
2020年1月至2024年10月,铜仁法院共受理检察机关和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227件,审结224件。
一是妥善审理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严格贯彻损害担责、全面赔偿原则,依法追究污染环境、破坏生态侵权者民事责任,促进自然资源合理开发利用。
二是严惩破坏环境资源犯罪。聚焦生态环境、动植物保护等领域,坚持打击刑事犯罪与赔偿损失、修复生态并重,着力加强维护生态平衡和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力度。
三是监督支持依法行政。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推动行政机关完善监管机制,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以环境公益诉讼做实“司法为民”。
问
铜仁市融媒体中心记者:能否介绍一下铜仁法院2025年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打算?
答
铜仁中院环资庭庭长
王电赏:
一是立足审判职责,筑牢绿色司法屏障。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在生态环境司法保护中的职能作用,始终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环境资源。
二是推动绿色发展,凝聚生态保护合力。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用足用好司法措施,服务保障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
三是强化协调联动,构建共同治理格局。建立健全协作配合机制,切实加强与检察、公安、行政部门之间工作联动,一体化推进同一生态系统环境资源司法保护。
部分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记者,市检察院、市环保局、市律协代表受邀参加发布会。
供稿:环资庭、陈维
监制:肖亚 |审核:崔嵬 |编辑:陈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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