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普法】
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员工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
法院判了!
基本案情
益阳市赫山区某美发工作室系个体工商户,于2020年10月15日依法注册登记,经营范围为理发及美容服务。2021年6月19日,该美发工作室的经营者与王某通过电话、微信联系谈妥,并约定王某于2021年7月1日正式上班。王某入职后,被安排在该美发工作室的经营场所从事烫发染发工作,服从美发工作室管理。王某在职期间,该美发工作室分别于2021年8月15日、9月15日、10月15日三次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王某发放2 676元、2 300元、3 668元工资。2021年9月28日,王某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王某受伤后,美发工作室没有为王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经王某申请,2022年9月27日,益阳市赫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王某受到的伤害系工伤。因美发工作室否认与王某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王某向赫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了劳动仲裁。2024年5月24日,赫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美发工作室与王某2021年7月1日至2021年9月28日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法院判决
本案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签订劳动合同或事实上相互履行劳动权利义务而产生的法律关系。认定劳动关系是否成立,首先要考虑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具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再结合劳动者是否实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指挥或者监督,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否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是否向劳动者提供基本的劳动条件,以及向劳动者支付报酬等因素综合认定。本案中,美发工作室与王某通过电话、微信联系谈妥并约定上班事宜,存在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美发工作室具备用人主体资格,王某的工作是染发烫发,是美发工作室业务的组成部分。王某在工作中受美发工作室管理,且美发工作室按月向王某发放劳动报酬。法院依法判决确认美发工作室与王某自2021年7月1日至2021年9月28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案例评析
本案中,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 2005) 12号]的规定: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来源: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官网
三审:皮宣文
二审:李鑫航
一审:龚亦芳
供稿:吴 俊
2024年第219期之一
总第1698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