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
近日,长顺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盗窃案,被告人李某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被告人李某向被害人刘某借书遭拒后,于2024年8月15日趁刘某家中无人之际潜入,盗走32本道士书籍、10件纸质牌位、1件纸质祖师牌和1件纸质道士帽。经贵州省博物馆鉴定,其中三本书籍为一般文物。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自愿认罪认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该案中,李某借书遭拒后竟入户盗窃,书籍属刘某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李某之举严重侵犯他人财产所有权,入户盗窃既侵入私人空间,又破坏公序良俗与法律秩序。法律以公平正义为基,捍卫公民权益,非法取财必受惩处。望民众以此为戒,尊重他人财权,莫因贪念而触碰法律底线。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盗窃一般文物、三级文物、二级以上文物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来源:长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