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侵犯肖像权案,引发广大网友关注。据媒体报道,一位火锅店老板在店里网络直播,某顾客入店消费,发现自己入镜了直播间。顾客找到老板进行理论,两人发生争执,顾客一怒之下把老板起诉至法院。最终,法院判决火锅店老板通过直播账号发布视频,对顾客赔礼道歉,道歉视频应置顶不少于三日。同时,判决火锅店老板向该顾客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500元。

直播盛行的当下,不少实体店的商家也入驻网络平台进行直播,推广引流。在某些商家的直播间,顾客成为直播“工具人”的情况还有很多。吃饭被直播、理发被直播、健身被直播,甚至走在路上都可能被镜头对准,成为短视频素材。据北京晚报报道,有直播服务商表示,以一家小餐馆为例,每天常态化直播6小时,连续直播一周,就可能增加9万多元的交易额。

为了宣传业务、拓宽客源、增加收入,商家若能征得顾客同意,大大方方直播没什么不好。但现实中,一些商家直播只是暗戳戳地打开摄像头,让顾客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充当免费“气氛组”,自己则坐收流量收益。此前,还出现过消费者理发时要求发型师停止直播,却被回怼“太过迂腐”的事件。一些商家侵犯顾客权益却不以为然,可见现在一些商家对通过直播侵犯消费者隐私权等权益早已是习以为常。另一边,部分消费者维权意识不强,对自身的肖像权、隐私权被侵犯不够敏感,也让一些商家变本加厉、肆无忌惮。

这次的法院判决无疑给“无边界直播”行为敲响了警钟,也给遭遇怼脸直播的消费者提供了维权案例。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未获得顾客同意的情况下,将顾客的肖像暴露在直播中,构成了对他人肖像权的侵犯。商家的直播行为,须遵守知情同意准则,事先取得相关权利人的同意,不能侵犯消费者的肖像、个人信息等权益。否则,就侵犯了消费者权益,引流还可能变成了“驱流”,那就得不偿失了。

这次判决除了强调底线,也划清了一些红线。比如,网络直播商业活动视为带有营利目的,店家的网络直播不在法律规定豁免范围之内。网络直播侵犯公民肖像权等人格权,可以申请精神损害赔偿。法院判决书,既是对被侵权者的保护,也是对侵权者的否定,更是对所有网络直播者的警示。总之,商家直播不能任性,不能随意“消费”消费者。网络直播要恪守权利的边界,尊重他人的感受,各方只有依法而为,才会有安宁健康的网络世界。

上游新闻评论员 康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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