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潘巧

责编|张晶

七旬老人入住养老机构仅6天就发生呛噎事故,经抢救无效去世。家属查看监控录像后认为,老人的呛噎事故是因为养老机构护工“粗暴”喂饭导致,且养老机构的不当救治对于老人的离世负有重大责任。呛噎事故的发生是否与护工喂饭有关?养老机构是否应对老人的离世承担责任?本案经湖南省长沙市两级法院审理后,均作出养老机构承担部分责任的判决。

七旬老人疑因护工喂饭噎亡

去年4月,78岁的程女士入住长沙市某品牌养老机构,其子程一(化名)与该养老机构签订了为期半年的《养老服务合同》,每月费用6100元。合同签订当天程女士入住。

然而,入住不到1周时间,程一就收到养老机构的通知,称工作人员为程女士喂饭时导致噎食,已经被送入附近医院就医。入院记录显示,程女士入院时呼吸衰竭,气管导管内可见食物残渣。28天后,程女士因呼吸衰竭抢救无效离世。

程一核查养老机构的监控录像后认为,护工“粗暴”喂饭及养老机构不当救治存在重大过错,应对母亲的离世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养老机构拒不承担责任,双方协商无果,程一以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为由,将该养老机构诉至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等损失42.6万元。

按照养老机构的说法,程女士的去世与该机构的服务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养老机构认为,程女士入住时身体状况并不乐观,入住当天进行综合能力评估时,程女士的老年人能力等级为重度受损,存在跌倒、噎食、走失等风险,并确定所需护理等级为“重度护理Ⅱ级”。但应程一的要求,程女士入住该机构后选取的是相对较低的“重度护理Ⅰ级”护理等级。

养老机构称,程女士入院后,除签订《养老服务合同》之外,同时还签署《入住老年人管理规定》《安全责任书》《入住老人潜在意外风险告知书》等作为合同附件,其中《安全责任书》中载明,因老年人身体器官机能下降,存在意外跌倒、呛食、噎食等风险,监护人对此应完全知晓并自愿承担相应责任。因此,养老机构主张以《安全责任书》为依据排除自身相应责任。

护工喂食过程是否存在过失?

事发时情况到底如何?程女士的呛噎事故是否与护工喂食有关?法院根据涉案养老机构提供的一段无声监控视频,还原了事发时的经过。

监控视频显示,事发前程女士是自主进餐,动作缓慢但能将食物自主送入口中咀嚼。11时25分,一名护工注意到其进餐困难,开始为程女士提供喂食服务。喂食过程中,程女士的头部处于向右歪斜的无力状态,右手手指时有抬起示意的动作,护工喂送前有观察与询问的动作。

喂饭7分钟后,护工喂食频率加快并疑似存在单口连续喂送(亦可能系菜饭分喂或清理嘴部)的动作,其中,11时32分46秒至11时33分31秒,护工连续喂食4次,喂食时程女士均有抬右手指示意动作。11时33分44秒,程女士连续抬右手指示意,护工注意到后用手势询问是否不吃,程女士抬手指确认并出现呕食现象,护工拿碗承接吐出的食物并用饭勺将其口中残食舀出;11时34分30秒,程女士抬起左手摆手示意不再进餐,并将左手伸至口前作掏取状,护工继续用饭勺清理其口中残食;11时36分34秒,程女士抬起右手伸至口前作掏取状,并可见呼吸变促,但此前为其喂食的护工此时正在收取其他老人的餐盘。

几分钟后,另一名护工前来收取程女士餐盘时注意到异状,并呼叫管楼护士赶到现场对其实施拍背、催吐、海姆立克急救法,随后将程女士推离餐厅并对其采取吸氧、吸痰、测量血氧等措施,后又送程女士去附近医院救治,但程女士最终因吸入性肺炎进而引发重症肺炎、呼吸衰竭离世。

雨花区法院审理后认为,程女士是在养老机构就餐后送医救治,入院诊断为吸入性肺炎且有气管食物残渣,可以认定其病症系进食过程呛噎引发,死亡原因为重症肺炎、呼吸衰竭,可以认定两者存在因果关系。

法院认为,护工在发现程女士存在进食困难后,主动提供喂食服务本身并没有过错,根据现场监控视频记录,护工喂食过程能够基本尊重程女士的指示与意愿,不存在强行喂食情形,但喂食之前未让程女士处于正常进食姿态,且其间喂食频率明显加快,未谨慎全面考察程女士当时进食能力与身体状况而致呛噎情形发生。程女士出现呼吸局促与呕吐异样并多次指示口喉部位不适之后,现场护工因疏忽大意未能及时处置,虽然后续自行紧急处置以及送医抢救过程难言失当,但涉案养老机构应该因其喂食现场存在的过失诱发程女士的肺炎并致最终死亡承担侵权后果。

两级法院均判决养老机构承担40%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的规定,造成对方人身损害及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合同免责条款无效,雨花区法院对养老机构通过《安全责任书》排除自身相应责任的辩解未予采纳。

法院认为,程女士发生食物呛噎事故,既有涉案养老机构护工喂食与处置过程构成的诱因,也有程女士身体机能与配合行为的因素,所引发的吸入性肺炎经救治,病情不断演化加重直至死亡,其间存在多种可能性因素介入,无法将责任全部归责于涉案养老机构。兼顾考虑程女士的家人坚持降低护理等级等情节,法院酌情确定涉案养老机构承担40%的责任。

结合双方主张、相关证据以及法律规定,雨花区法院认定涉案养老机构承担医疗费、死亡赔偿金、护理费各项物质损失的40%,即12万余元。程一作为程女士的家属,必然遭受精神痛苦,综合考虑具体案情及各自过错程度,法院酌情支持赔付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合计赔偿15万余元。

2023年11月,本案上诉至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涉案养老机构是否应对程女士的死亡承担责任仍然是二审的争议焦点之一。

二审法院认为,涉案养老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喂食过程中并不细致、耐心,一边喂食一边忙其他事情,并未一直站在程女士身旁观察其进食情况。涉案养老机构工作人员的不当喂食行为与程女士噎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而程女士的死亡原因与噎食行为也存在因果关系。因此,涉案养老机构存在过错,应当对程女士的死亡承担部分责任。一审法院酌情判决涉案养老机构承担40%的责任并无不当。据此驳回涉案养老机构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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