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市银桥镇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私搭乱建和违法违规建设的通告
为加强和规范农村宅基地个人自建房管理,维护农民和集体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保护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现就严格禁止私搭乱建和违法违规建设行为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生态保护核心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洱海生态保护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生态保护缓冲区、绿色发展区内所有建设行为包括新建、改建、扩建房屋等,必须严格按法定程序办理有关规划、土地、建设审批手续,严禁“未批先建”。凡未依法办理审批手续的建(构)筑物均为违法建设。
二、对出现超建违建、批建不一、建筑风貌与审批内容不一致、超占土地、占用基本农田及其它控制红线范围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建筑物,一律不予办理客栈餐饮审批、用电证明业务、不动产权证等,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或后果由违法建设户自行承担。违法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一律不予补偿、赔偿。
三、对无视法律规定,拒不执行处理决定的,依法律规定,由镇人民政府联合有关执法部门对违法违章建筑进行强制拆除,所产生的一切后果和费用由非法建设户自行负责,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在查处过程中,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对妨害公务及组织、煽动、暴力抗法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支持、参与、包庇、纵容违法违规建设建筑物的公职人员、村社干部、党员,将移交纪检部门从严从重追究问责,涉嫌违法的,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六、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大理市银桥镇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28日
编辑:陈丝华
值周:张辉 胡亚玲
主编:李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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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城镇管理条例》,明确了市级相关部门、街道、社区的工作职责及相关养犬宣传。通过普法宣传活动、实地巡查劝导等方式广泛开展依法文明养犬宣传,切实增强市民依法文明养犬意识,同时加大对户外违规放养犬只行为的查处力度,经劝导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