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作声明:本文为虚构创作,请勿与现实关联

2011年的一天,战友李洪波突然到访,时隔30多年,我当时还没记起来过来,他有些激动的说自己是李洪波,很感谢当初我帮了他一个忙。我在脑海中不断搜索了有关他的记忆,最终在他的提示下,猛然想起了什么,没想到这么多年过去了,他还记得我,颇为感慨。

随后,他约我到酒店叙旧,一聊才知,没想到30多年不见,他已是一县之长了,几杯白酒下肚后,昔日往事也成了我们酒桌上的主要话题。



记得那是1976年,我担任营部书记(排职干部)第三年,这年年底,老兵退伍,营里让我负责整理全营退伍兵的人事档案。

事关战友之后的人生发展,对此,我很认真,事无巨细,在这过程中,我就发现了一连一个四川籍退伍兵的档案袋里装有一份警告处分的决定。

而在这张处分卡上赫然写着一段颇为详尽的处分记录:“73年冬天X月X日凌晨时分,轮到李洪波夜间站岗时,他擅离哨位,撬开了炊事班的门锁,偷了4个馒头,一斤多熟猪肉,还有半碗盐,造成不好的影响,特予以警告处分”。

看着这份警告的描述,我心里其实不是滋味。说实话,那个年代我们铁道兵部队确实很艰苦,

我曾在施工连队待了2年多时间,便深刻体会到了施工连队的艰苦。

那时部队每人每天伙食费标准每人每天0.45元,每人每天1.5斤(市斤),细粮65%,粗粮35%,食油每人每月1.25斤,粉条2两,猪肉每人每月一斤,糖类不定,地方有就供点,没有就不供,其他副食也同样,如黄豆、防署绿豆等,蔬菜也是如此,按当时市场情况供应,没有就不供。



我是68年入伍的,当时驻地云南龙川江一带,参加施工任务时,就没有什么副食供应,但有时候为了抢工,工作十多个小时是家常便饭,而且那时不比现在科技化程度高,当时施工大多数苦力活都要靠人力去完成,可想而知有多辛苦。

那时也就十八九岁,饭量大,加之工作消耗大,总感觉吃不饱,为此,我也在吃的事情上“犯过错”——曾和战友用手雷炸过鱼。

当时我们驻地距离龙川江不远,连队战士都是在江边洗漱,时常能看到鱼儿不时从石头下窜出钻入,实在诱人,当时就起了捕鱼“打牙祭”的念头。

没想到之后,很快迎来了一次机会。工作暂时算是落实了,但个人问题依然悬而未决。

我这人属于比较“轴”的那种,心里笃定要找情投意合的,不想跟没感情的人将就一辈子。

记得是70年底的时候,年度的实弹训练结束,当时营里还剩余部分弹药,由于无法运回团库,最后团里就决定让我们营里自行安全处理掉。

之后,副营长就挑了几个人,我有幸是其中之一,当时我们带着这些剩余的武器弹药,到大山深无人处进行无靶射击,将弹药耗掉。

临走时,我多了个心眼,和其中一个关系较好的山东兵(姓周,和我同年入伍的)商量,带回两颗本柄手榴弹留着去龙川江炸鱼,一拍即合。

完成任务后,当天下午,我和周战友一同悄悄来到龙川江边,找了一个深潭,从岸上投下手榴弹,只听到两声轰响,水面上冲起高高的浪花,满以为会有大鱼冒出,待水静后,虽未见到有大鱼翻出水面,最后只有十来条十余厘长的小鱼翻着白肚皮飘浮水面,我们本着苍蝇再小也是肉的原则,一一捞了起来,我回到营房,刮鳞洗净后,请炊事员晚上悄悄地烹熟食用,真是美不堪言。

事后,这事情被副营长知道了,幸运的是,后来并没有给予我们处分。



为此,我深能感受到李洪波的这种行为,定然是在极度饥饿的情况下做出来的,和我们当初私自用手榴弹炸鱼的行为其实不相上下,事实上,李洪波这个处分也并不严重,在部队里算是最轻的处分决定了。

可问题就在于,当时记录的同志将李洪波犯错误的事实写的太过直白和具体了,能让人联想到人品问题,而到了地方,这份档案势必会被退伍军人安置办的人查阅到,在那个政治挂帅的年代,很可能对其工作安排带来不好的影响。

事关个人未来,所以我就决定先把这张处分卡片抽出来,暂时不要封存在其档案里。

随后,我找到了一连的指导员(姓陈,河北人),提及了李洪波档案袋里处分卡一事,我向周指导员提出了自己的建议,将这个处分卡片从其档案中抽出来,因为这份处分材料中的错误事实太丢人了,而且把李洪波的错误事实写的不够科学,比如其中涉及的擅离职守,还有一些细节,描述的有些过了。这样的一份材料放在他的档案中有可能会影响对他的安置,况且这也算不上是一件大事,但这却可能会毁了他一辈子。

周指导员听了我说的这些话,当即就表示赞同,原来,当时连里给李洪波处分的时候,其实就已经决定等在他复员退伍时,再从档案里抽出来,只不过当时连队工作太忙,他们就把这件事给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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