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继母要求继子返还房产案,为什么会迫使法官费尽浑身解数,努力找理由帮继母要回房产?甚至要突破现证据和法条来判案?
不可否认,有时候法院的判决确实会受法律以外的因素的影。这是日常办案有时能感受到的一种情况。这种法律以外的因素未必都是那种违法的因素,有时候是为了追求结果上的公平,因为如果严格按法律条文判,有些个案的结果确实没法看。
基本案情:正好有这样一个案例。马阿姨和赵大叔再婚后没生育子女,马阿姨自己也没有子女。赵大叔有个儿子小赵,但再婚时小赵已成年,所以和马阿姨之间不是有抚养关系的继母子关系,法律上小赵对马阿姨没有赡养义务,互相也不是继承人。由于马阿姨没有子女,就将小赵视如己出。2013年与小赵签订了合同,把自己的房子过户给小赵,但没收钱。
几年后赵大叔去世,马阿姨也患病卧床不起,小赵照顾了马阿姨一段时间后,开始不接马阿姨的电话,不管了。马阿姨起诉,想要回自己之前给小赵的那套房。小赵认为,他对马阿姨没有赡养义务,两人签的合同也没有约定小赵有照顾马阿姨的义务,因此不同意马阿姨的主张。
从法律角度来看,小赵的答辩意见相当专业,每一点都扣在法律条文上。关于赠与完成后撤销赠与的条件,《民法典》663条是这样规定的,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如果对照法律条文再结合本案的证据,这个案子和这三种情况都不符合。
关于父母要回赠给子女的房产的案子有不少,用的基本“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这一条,但本案小赵对马阿姨没有法定的赡养、扶养义务,所以用不了这条。而且他们的合同里也没有小赵要赡养马阿姨作为房过户的一个条件,甚至也没有明确实表示以赡养作为义务的证据,从证据角度讲也很难用第三条。至于严重侵害赠与人合法权益,一般是指实施故意伤害、性侵、诽谤这类行为,本案明显也不符合这种情况。
所以,如果严格按法律条文看,很可能结果是驳回马阿姨的诉求,如果真这么判,大家觉得能接受吗?
这案子法院是这么处理的。法院认为“马阿姨将房子无偿赠与小赵,考虑一般人的心理预期和生活常理,结合小赵曾经照顾过马阿姨,还为马阿姨长期保管个人证件、银行卡等事实,可以综合认定马阿姨的赠与行为附带了小赵应该对马阿姨的日常生活进行照料的义务。”也就是说,法院在没有书面证据证明赠与附了条件的情况下,强行依据生活常理推断出这个赠与应该是附条件的结论,并据此判决马阿姨有权撤销赠与,要回房产。
所以,这案子马阿姨实际是在法官的帮助下险胜的,如果碰到的法官就严格按法律条文判,说不符合撤销赠与的条件,法律上真未必能说法官判错了。所以,马阿姨当初操作不当给自己埋下了隐患。
律师提示:现在不生孩子的人越来越多,年老的时候如果想找他人照顾自己,尽量不要把房产这类重大资产提前赠与给他人。法律上签《遗赠扶养协议》应该是对老人一方最有利的。就算是要提前把财产赠与他人,也应该在赠与合同中书面明确具体的条件。毕竟,亲生子女都有不孝,其他人出问题的可能性更大,不能总指望出了问题让法官帮忙找理由!要把命运掌握在自己手里!
本文作者:北京杨文战律师,第一届北京网络知名人士联谊会理事,微博十大影响力法律大V,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执业二十余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