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川市相关部门已对贵院决定不起诉的牟某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其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并罚款3000元。”11月27日,利川市检察院向山东省庆云县检察院反馈了一起非法经营案的行政处罚情况。这是该院首起办结的跨省行刑反向衔接案件。
2023年3月至8月,在利川市从事个体经营的牟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在未经烟草专卖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在网上从山东省的张某某(另案处理)处购进卷烟,并通过微信平台进行销售,共计销售卷烟金额68141元,非法获利16437元。案发后,牟某已退缴全部违法所得。
受理该案后,庆云县检察院经依法审查,认为牟某非法经营数额较小,且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全部退缴违法所得等情节,于今年8月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
不起诉不等于不处罚。庆云县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将该案移送至行政检察部门进行审查。但牟某户籍所在地及案涉违法行为发生地在利川市,根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应由利川市相关行政单位管辖。
“我院对一起非法经营案作出了不起诉决定,因犯罪地在利川,希望贵院协助开展行刑反向衔接工作,督促相关部门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职责。”今年9月,庆云县检察院向利川市检察院提出协助请求并移送线索。
接收案件后,利川市检察院立即启动行刑反向衔接办案程序,围绕牟某的违法行为事实、具体处罚事项、处罚时效等与庆云县检察院及相关行政机关积极进行沟通。
经审查,该院认为牟某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其行为扰乱了市场秩序,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并于9月26日向相关行政单位制发检察意见书。
收到检察意见后,相关行政单位高度重视,于11月20日依法对牟某作出行政处罚。
据悉,今年以来,利川市检察院积极加强与异地检察机关的沟通协作,采取会签机制、线下沟通、完善文书送达等方式,切实解决行刑反向衔接异地处理空白,打破区域限制,消除对被不起诉人的追责盲区,促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无缝衔接”。截至目前,该院已向异地检察机关移送案件线索5件8人,接收异地检察机关案件线索2件6人。
作者 | 杨俊 唐美蓉
来源: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编辑|胡 丽 审核|程庆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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