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河北,一个刚刚毕业的女大学生好不容易找到了托管机构见习上班,在上课期间发现有一男孩欺负女生,于是就走上前去轻轻踢了男孩一脚,没想到孩子回家跟家长说了此事,家长怒不可遏的报了警,经过警方调查,事实成立,定性为殴打未成年人,直接拘留,女大学生不服又上诉,法院这样判了。
赵女士是一名零零后,毕业于某师范大学,满怀着对教育事业的无限憧憬希望成为一名人民教师。可是好事多磨,几次考编制都没有成功。赵女士也不想一直啃老,于是入职了一家托管机构作为自己的过渡工作。
刚刚参加工作的她,一腔热血,对工作热情负责。她希望用知识的光芒照亮孩子们前行的道路,成为他们成长过程中的引路人。她也渴望与学生们建立深厚的情谊,看着他们在自己的教导下茁壮成长,从懵懂无知变得聪慧明理,那将是一种无法言喻的成就感。
事发当日,托管班里正在组织学生排练父亲节的活动。一年级的男生张某十分淘气,他的目光盯上了旁边的和他同班的女生林某。
起初,张某只是时不时地站在林某身后,伸出手轻轻触碰、拍打林某的脸部,林某皱了皱眉头,试图躲避。但张某并没有收敛,紧接着他双手按住林某的头部,肆意地左右转动起来。林某又气又急,随即转身拍打张某,想要反抗。
然而,张某却变本加厉,直接骑在了林某的身上,双手紧紧控制着林某的头部继续左右转动,林某的眼中满是惊恐与无助。
赵女士老师看到这一幕,心急如焚,立刻冲了过去。她大声呵斥张某,让他马上停止这种危险的行为。可处于兴奋状态的张某根本不听,依旧我行我素。赵女士老师无奈之下,只能强行将张某拉开,随后出于警示和教育的目的,朝着张某的屁股轻轻踹了一脚。
当晚,张某回到家后,把这件事情告诉了父母。他的父母听闻后十分气愤,认为自己花钱把孩子送到托管所,不是让孩子被老师打的。于是,他们带着张某来到警局报了警。
警方很快找到了赵女士老师。赵女士老师向警方解释道,张某当时的行为已经严重骚扰了女孩,女孩十分害怕,她是出于保护女孩以及维护班级秩序的目的,踹了张某一脚,自己踹他那一脚仅仅是为了起到警示和提醒的作用,并非有意殴打。然而,警方并未采纳赵女士老师的说法,而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其作出了罚款 500 元、行政拘留 10 日的处罚。
赵女士老师拘留期满后,心中满是不服。她决定起诉警方,她的诉讼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点:
其一,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意见,对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而自己当晚被传唤到警局,当晚就被作出了行政拘留的处罚,警方根本没有充分听取自己的陈述和辩解,也未进行相应的深入调查,这显然违反了法定程序。
其二,自己只是踹了张某一脚,且力度非常轻微。之后托管所的工作人员孙强带着林某去找张某理论的时候,孙强踹了张某肚子,在张某起身后又将其推倒,还拎着他进入教室,张某的伤情是孙强造成的,并非自己所为,警方在认定事实上存在错误。
面对赵女士老师的起诉,警方也给出了自己的辩称。警方表示,他们已经对相关人员录了口供,并且现场有监控视频,所有的证据都表明事实清晰明了,对赵女士老师的处罚是合理合法的,不存在任何问题。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赵女士老师确实只是踢踹了张某屁股一脚,而且根据对张某的询问,得知那一脚的力度非常轻微。同时,鉴定报告显示张某的伤情与赵女士老师无关。
法院表示,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在本案中,被告警方作出的行政处罚,明显与赵女士老师的行为过错不匹配,处罚过重。赵女士老师的行为更多的是出于制止学生的不当行为以及教育警示的目的,并非恶意殴打。且从事件的整体情况来看,赵女士老师的这一行为并没有造成严重的后果。
综合考虑,警方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据不足,处罚不当,最终,法院判决撤销警方的行政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