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张某与胡某系邻里关系。胡某在装修时,将空调外机安置在与张某厨房、次卧室相距不足一米的公共外墙上。空调外机工作时产生的噪声,使张某不堪其扰,多次协商未果后,张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仙桃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本案中,张某与胡某房屋相邻,胡某将空调外机安装在与张某厨房、次卧室不足一米的外墙上,该位置属于张某与胡某房屋专有部分对应的外部公共空间,中间无足够的缓冲距离与设施,空调运行时产生的声音对张某的正常生活造成影响。

综上,仙桃法院判决胡某移走空调外机及附带管线。判决作出后,胡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相邻关系是指相互毗邻的两个以上不动产所有人、用益物权人或占有人,在用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根据法律规定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相邻关系虽以权利为前提,但却以义务为核心。相邻不动产权利人之间应当相互容忍,为相邻方的合理用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基本需要提供必要便利。当然这种容忍并不是无限制的,而是要在合理限度内容忍。相邻权利人在行使权利时,应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


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邻里间和睦相处、守望相助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每个人都可能是噪声的制造者,也可能是噪声的受害者。在生产生活中,应当培养形成减少噪声产生的良好习惯,尽量避免产生噪声对周围人员造成干扰。若遇到噪声纠纷,要积极沟通,多换位思考,选择合适的方法解决问题,共同维护声环境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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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仙桃市人民法院

责编:周方婷

编审:宋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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