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

委员替补、增补及常务委员会

组成人员增补的规定




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

委员替补、增补及常务委员会

组成人员增补的规定

为加强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集体领导,强化自身建设,根据《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制定本规定。

一、执行委员会委员的替补

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委员(以下简称执委)中的专职妇女工作者实行替补制。各级妇女联合会执委中的专职妇女工作者离开妇女工作岗位后,其执委职务自行卸免,替补人选由执行委员会决定。

1.妇女联合会的各级地方组织和基层组织中的专职妇女工作者,被选为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执委,当她们离开妇女工作岗位或因职务职级调整等需要免去其执委职务时,由执委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妇女联合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免去其执委职务的建议,并提出相应的替补人选,报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经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提请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表决。各级妇女联合会执委中的专职妇女工作者离开妇女工作岗位或因职务职级调整等需要免去其执委职务时,执委职务的卸免、替补也应按上述程序进行。

2.机关和事业单位妇女组织、团体会员的负责人,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的妇女工作负责人,被选为妇女联合会执委,因工作岗位变动需要卸免其执委职务时,由妇女联合会书记处或主席办公会议提出免去其执委职务的建议,并与其所在单位协商产生相应的替补人选,经妇女联合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提交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表决。

3.妇女联合会机关各部门和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被选为妇女联合会执委,因工作岗位变动需要卸免其执委职务时,由妇女联合会书记处或主席办公会议提出免去其执委职务的建议,并提出相应的替补人选,经妇女联合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提交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表决。

4.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通过执委替补人选的程序:听取常务委员会关于执委替补人选的建议;分组酝酿替补人选;召开全体会议以举手表决方式通过。

二、执行委员会委员、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增补

各级妇女联合会常务委员会、执行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两次妇女代表大会之间增补执委和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1.因工作需要新增妇女联合会执委时,由妇女联合会书记处或主席办公会议提出增补名额和人选,经妇女联合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同意后,提交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

2.因工作需要新增妇女联合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时,由妇女联合会书记处或主席办公会议提出增补名额和人选,经妇女联合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同意后,提交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进行选举。

3.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通过增补人选的程序:听取常务委员会关于执委和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增补人选的建议;分组酝酿增补人选;召开全体会议以举手表决方式通过执委增补人选,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以等额选举的方式产生。

三、附则

1.本规定由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负责解释。

2.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2010年1月13日全国妇联十届二次执委会议通过的《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委员替补、增补及常务委员会委员增补的规定》同时废止。

来源/珠源女性

编辑/常晨

审核/赵纳源

监审/王慧娟

终审/王慧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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