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购物虽然方便快捷,但由于不能像线下购物那样直观和体验商品,可能会出现“货不对板”的情况。作为消费者,当发现网购商品的“买家秀”和“卖家秀”不一样,是否可以要求商家退货退款甚至三倍赔偿呢?日前,武鸣区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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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7月,廖某某在抖音平台上看中了某摩托车行的一辆摩托车,随即添加了车行老板施某某的微信,双方约定案涉二手摩托车价格为5600元,施某某提供了行驶证照片并承诺该摩托车能正常过户上牌,后廖某某支付了购车款。几日后,廖某某收到货并支付680元的物流费,随后发现到货摩托车与其想要的摩托车不是同一辆,车子也存在严重改装问题,无法办理过户上牌手续。廖某某通过电话、微信联系施某某,想要退货退款,但始终联系不上,无奈之下只好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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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认为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退还购车款5600元、物流费680元以及赔偿三倍购车款16800元的诉讼请求,根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案涉摩托车的发动机号与车架号均与被告施某某在微信中发给原告廖某某的不符,且发动机号有明显重新刻制的痕迹,车子亦存在严重改装问题,为改装、拼装车,不能办理过户上牌手续,廖某某多次联系施某某要求退货退款,均联系不上,其行为已构成欺诈。因某摩托车行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施某某,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法院依法判决某摩托车行(经营者施某某)赔偿原告廖某某货款损失5600元、物流费680元,支付价款三倍的赔偿金16800元,原告廖某某将案涉摩托车退回,若不能退回,则相应折抵货款。
法官提醒
在信息网络买卖合同中,买卖双方通过信息网络平台达成买卖合意,以快递物流的方式交付标的物,相较于传统交易模式中直接确认标的物和交付的情形,要求交易双方尽到更高的注意义务。
作为经营者,要诚信、合法合规经营,应全面、真实、准确介绍商品信息,签订书面合同时要明确约定交易的内容、价格、交付期限等重要条款,产生纠纷要积极与消费者沟通协调,及时解决问题。
作为消费者,网上购买商品遇到“货不对板”的情况,要保留好维权证据,如聊天记录、支付凭证、购物页面截图等,可以先与商家进行沟通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可通过向相关部门举报、诉讼等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一十七条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据本法第五百八十二条至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解释》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
文/排:黄佳玉
校对:覃江律
初审:刘雪蕉 复审:钟小琴
终审:梁俊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