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宁检察
近日,周宁县生态环境局就一起养殖厂私自排放水污染物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组织召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会,周宁县检察院、县法院等相关单位受邀参加。
磋商会上,县生态环境局围绕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违法事实、调查结论、专家评估情况和法律依据进行说明,相关单位就生态损害赔偿金额、履行期限等与赔偿义务人进行了磋商。
县检察院对磋商情况提出意见,并对赔偿义务人的生态环境损害行为进行普法教育,引导其全面了解自身责任。
磋商会最终达成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由赔偿义务人承担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共计人民币9720元。
为什么检察机关来参加生态环境部门组织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会?
近年来,周宁县检察院与周宁县生态环境局在生态环境领域已经形成了密切合作,常态化开展信息共享、线索移送、联席会议、法治宣传等工作。2024年9月30日,最高检与生态环境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检察公益诉讼衔接的意见》,规定生态环境部门开展索赔磋商时,可以在正式磋商前,邀请检察机关参加。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或者诉讼,可以商请检察机关协助调查取证、提供法律咨询等。此次生态环境赔偿磋商会是运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检察公益诉讼衔接机制,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的生动实践。
下一步,周宁县检察院将继续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制度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有效街接,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助力生态修复,持续凝聚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工作合力,着力提升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检察履职能力。
文字:周少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