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广西柳州,有一个女子在培训机构担任钢琴老师。因为经营不善,这个公司的老板就要对员工降薪处理,女子不满直接提出离职,并且要求把历史工资结算,本来应该按月结算工资3000元,但是黑心老板最后只给他10元,愤怒之下找老板理论,却被老板拿凳子砸伤,导致终生不能弹琴,报警后,处理的结果让人大跌眼镜。
胡女士躺在病床上痛哭流涕,因为她的主治医生告诉她,她的手指受伤了,敏感度下降很严重,以后可能弹不了钢琴了。
一想到自己的职业生涯可能就此结束,告别她热爱的钢琴事业,胡女士就心如刀绞。
而造成这一切的罪魁祸首,就是胡女士的老板吴某。那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
原来胡女士在一家培训机构担任钢琴老师,她在这家培训机构已经干了三年,三年来兢兢业业,深受学生的好评。
可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老板吴某却只给胡女士每个月3000多元的工资,这与胡雅文对公司的贡献很不匹配。
所以,胡女士多次找到老板吴某,要求涨薪,可每次吴某都推脱敷衍。
这让胡女士很失望,胡女士有了想要离开的打算。
由于胡女士教学水平很高,所以有很多家长的孩子私下找胡女士学习。
老板吴某得知后,越发对胡女士不满,认为胡女士是借助自己培训机构招揽学员。
所以还没有等胡女士开口提出离职,吴某就让人事经理通知胡女士,说要给胡女士降薪。
正所谓,此地不留爷,自有留爷处。胡女士干脆不干了。
可当胡女士拿到工资单时,她惊呆了,她的工资竟然只有10元。
气愤不已的胡女士立刻来到老板吴某的办公室理论,讨要说法。
吴某却振振有词不慌不忙的说,虽然你一个月的工资有3000多元,但你因为多次违规,所以最后被扣的只剩10元了。
身正不怕影子斜。胡女士要求吴某给出扣款的理由。
吴某一条一条的给出了扣款理由:说胡女士诋毁学校扣款1000元,又说胡女士私自调课扣900元,还说胡女士私自招收学员扣款1000元,最后竟然又说胡女士衣衫不整扣款100元。
面对稀奇古怪的扣款理由,胡女士没有当场发飙,对老板说,她要将工资单带走。
然而这一句话惹怒了吴某,吴某认为胡女士没有签字领走10元,那就是不服,是对自己的挑衅。
所以吴某立刻关上办公室的房门,不让胡女士离开,然后就拿起了凳子砸向胡女士。
猝不及防的胡女士连忙用手护住自己的头部。
胡女士的手指被砸伤了,吴某还想继续施暴,胡女士连忙说道自己要报警,吴某这才停手。
手指吃痛的胡女士急忙来到医院医治。经过医生诊断,胡女士的手指被砸伤了,以后很可能弹不了钢琴了,所以就出现了开头的一幕。
胡女士报警想要追究吴某的刑事责任。然而吴某却只被警方处以行政拘留7日,并处200元的罚款的处罚。
对于这样的处罚结果,胡女士不服,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一审法院判决吴某向胡女士赔偿35322.8元经济损失。胡女士不服提起上诉,但二审法院维持一审法院判决。
那么从法律上如何看待这件事情呢?
1、胡女士有权报警。
刑事诉讼法第110条规定: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胡女士的手指被吴某砸伤了,胡女士的身体受到损害。作为受害人,胡女士当然有权报警,胡女士想要追究吴某的刑事责任。
而警方却仅仅只对吴某治安拘留和罚款的处罚,没有追究吴某的刑事责任。
如果胡女士不服,可以向警方提出行政复议或者向检察机关提请案件监督申请。
甚至胡女士可以要求伤情鉴定,如果胡女士的伤情鉴定达到了轻伤以上,那么可以要求警方追究吴某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
2、吴某应该被追究刑事责任吗?
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很显然,吴某将胡女士砸伤,就是故意伤害,至于是刑事责任还是治安拘留,那就要看胡女士的伤情。
既然胡女士的手指花了医疗费3万多元,肯定不是轻微伤,极有可能达到了轻伤以上。
所以胡女士应当申请做伤情鉴定,如果伤情鉴定达到了轻伤以上,就可以要求警方追究吴某的刑事责任。
吴某达到了刑事责任的年龄,也有刑事能力,所以可以被追究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
3、如果民警徇私枉法,可以追究其法律责任。
刑法第399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胡女士的手指被砸伤了,断送了胡女士的职业生涯。当时的办案民警应当知道吴某很有可能涉嫌故意伤害罪,可仅仅只对吴某处以治安拘留处罚,那么民警很有可能涉嫌徇私枉法罪。
如果查证属实,那么应当追究民警的刑事责任。同时要追究吴某故意伤害罪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