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主张谁举证”
是我国民事诉讼举证责任的基本原则。
那么,当事人随时都可以举证吗?
带着这个疑问
一起了解逾期举证的后果
近日,厦门中院作出一份处罚决定书,决定依法对福建某建设公司的恶意逾期举证、影响诉讼程序、浪费司法资源的行为进行处罚,罚款金额为20万元。
01
案情回顾
福建某建设公司在一审诉讼中,抗辩案涉项目系转包给汪某、王某,与原告不存在直接的合同关系,一审法院就此对福建某建设公司进行释明并多次要求其补充提供相关证据,但福建某建设公司拒不提交。
一审法院以依据不足未支持该公司的辩解意见,并根据在案证据判决福建某建设公司对尚欠500余万元工程款承担付款责任。
福建某建设公司提起上诉,于二审中才提交将案涉项目转包给汪某、王某的《项目责任制承包合同》《担保函》等重要证据。厦门中院根据福建某公司于二审提交的在案证据,综合认定福建某建设公司非合同相对方,遂作出改判。
02
法院决定
厦门中院认为,福建某建设公司为《项目责任制承包合同》一方当事人,《担保函》系汪某向福建某建设公司出具,该两份材料均属于福建某建设公司控制保管,并非难以收集,更非新证据;经一审法院要求提交后仍拒不提交,迟至二审期间才提交,导致案件改判,福建某建设公司前述逾期举证行为存在主观恶意,不仅扰乱了诉讼程序,还浪费了司法资源,遂决定对福建某建设公司罚款20万元。
福建某建设公司向福建省高院申请复议,福建省高院驳回其复议申请,维持原决定。福建某建设公司现已缴纳罚款20万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八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第一百一十八条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第一百一十九条 拘传、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
拘传应当发拘传票。
罚款、拘留应当用决定书。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解释》
第一百零二条 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
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对当事人予以训诫。
当事人一方要求另一方赔偿因逾期提供证据致使其增加的交通、住宿、就餐、误工、证人出庭作证等必要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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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民五庭
编辑:张芯雅
校对:张阿剑
责编:王惠传
审核:安海涛
出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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