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用钱?找我们!”
“只需身份证办理,一小时拿钱!”
车窗上看似诱人的贷款小卡片,你以为是解燃眉之急的救命稻草?实则可能是将你拖入犯罪深渊的陷阱。为了办理贷款,随意将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电话卡出售给他人,一旦落入不法分子手中,就可能成为电信网络犯罪的工具,或者成为转移违法犯罪资金的黑暗通道。
案情回顾
2023年4月,牛某在车窗上看见一张办理贷款的小卡片,因急需贷款,便通过微信添加了所谓办理贷款的人员。对方要求牛某将银行卡、身份证、电话卡邮寄过去刷流水,牛某尚存一丝警惕,怀疑对方使用银行卡、身份证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只寄了电话卡。过了几天,在对方催促下,牛某心存侥幸,便将手机银行登录密码、银行卡支付密码等关键信息提供给对方。后对方利用牛某的银行账户转移违法犯罪资金50余万元,其中涉及诈骗资金30余万元。
湄潭县检察院审查后认为,牛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银行账户帮助他人转移违法犯罪资金,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法向湄潭县法院提起公诉。县法院审理后采纳了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和提出的量刑建议,判决牛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检察官提醒
电信诈骗手段日益翻新,犯罪分子无孔不入。他们编织一个个罪恶的陷阱,利用网络实施诈骗、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随意出借银行卡、电话卡或者身份信息,都可能成为他们犯罪的帮凶。让我们共同筑起防范的高墙,保护好个人信息,远离非法诱惑,共同守护社会的安宁与正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输入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来源:湄潭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