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5日是“国际消除对妇女暴力日”,最高法与全国妇联联合发布5件反家庭暴力犯罪典型案例,罪名涉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虐待罪等典型家庭暴力犯罪,犯罪对象也包括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员,通过案例发布倡导更多受害者勇敢地对家暴说“不”,并督促包括居委会、村委会、公安机关在内的社会各方面“促进家暴及早发现,并及时加以干预和制止”。
“家暴不是家务事”,此番发布的多条典型案例已经在用极为惨痛的个案教训,向社会重申这一必须深入人心的底线共识。无论是遭遇家暴的受害者,还是曾经围观、知晓进而察觉有家暴发生的普通社会成员,以及担负法定处置职责的各权责部门、单位,都需要在典型案例的发布中对号入座、各取所需,形成反对家庭暴力的全社会合力。
值得注意的是,此番案例发布通过多个案件的正反两方面案情介绍,以倡导受害者积极寻求法律保护,并对“仍有群众对家庭暴力存在错误认识,一些受害者受‘家丑不可外扬’等思想的影响,不敢或不愿向外界求助,导致家庭暴力无法被及时发现、及早干预”的情况予以纠正。案例还在鼓励受害者求助的同时,借由受害人及时求助后的有关部门响应表现来指引更多的办案机关、职责部门“重视对家庭暴力的预防和救助”,其指向性不局限于典型案例的范围,更有呼应热点家暴个案的深意。
就在日前,四川省泸州市看守所民警高某被曝婚后长期对妻子实施家暴,受害者多次向其工作单位反映并报警,但收效甚微。施暴者的公职身份让家暴个案多了一重舆论关注的因素,但从另一个侧面也可以同步看到,在家暴个案中的具体受害者求助细节,其在寻求施暴者单位主要负责人帮助的过程中,同时作为执法机构的施暴者所在单位,其对于家庭暴力的认知、判断,依然停留在“劝和不劝离”的传统观念中,离施暴者的几次保证书,哪怕有领导在场见证,依然形同废纸。而就算是受害者向当地派出所求助,曾一度拿到《行政案件立案告知书》,却不见下文。据媒体报道,涉事地方派出所工作人员仅证实有受害人的多次报警记录,但不清楚具体处置情况。
同样是引发舆论热议的“2年被家暴16次、受害人需终身挂粪袋”一案,家暴受害人后经证实“与家暴有关的六条报警记录、四次就诊记录”,但后续还是持续遭受暴力直到严重伤害造成。其中的某次出警情况显示,两位民警在赶到现场了解情况后让受害人“要去医院的话就先去医院”,并表示去完医院“如果还需要报警的话就到派出所去做笔录”。但在民警离开后,施暴者并未立即送受害者去医院。《反家庭暴力法》明文规定,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从出警、制止到协助就医、鉴定伤情,都应有法定的程序约束,而不能可选择性地相机决断,把送受害者去医院的事交给施害者,这是何其荒诞的安排?
典型案例不可能涵盖全部的家暴个案表现,但每一个家暴案件的快速响应、积极应对都需要向典型案例的办案水准、见识靠拢。有关部门在处置应对每一次受害者求助时,都应当积极履职,让“促进家庭暴力及早发现,并及时加以干预和制止”不停留在典型案例层面,而有更广泛的落实。
反对家庭暴力,不仅是公众的传统观念待革新,包括办案机关在内的各职权部门,其对待家暴个案的态度、认知家暴的见识、处理家暴案件的效率,同样事关社会层面应对家暴、反对家暴的信心,影响到受害者求助的意愿、进而最大可能避免极端案件发生。每次求助,都有回应都有行动,家暴受害者求助的底气才会更足,意愿才能更强烈。“家暴不是家务事”的认知应当深入每一个人的心底,在全社会建立反对家暴的底线共识,需要每一起家暴个案都被郑重以待,需要个案求助的快速响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