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5日是国际消除对妇女暴力日,也被称为国际消除家庭暴力日。为深入贯彻落实《反家庭暴力法》,进一步提高全社会反家庭暴力意识,云浮法院编选发布反家庭暴力案例,通过“以案释法”,为家暴受害者维护合法权益提供示范和指引。希望广大群众通过学习、了解典型案例,不断提高反家暴意识,增强自我保护能力,为家庭和谐编织一张有力的法治反家暴防护网。


01

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依法予以司法拘留

基本案情

区某与邓某系夫妻关系,育有一子。夫妻双方因性格不合经常吵架,邓某多次对区某实施持续性、经常性家暴,区某曾在极度危急情况下两次就邓某的行为予以报警处理。2021年12月,邓某再次在公众场合对区某实施暴力行为,造成区某鼻骨骨折,事后邓某仍无悔改之意。区某遂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云安法院于2022年2月向双方当事人、区妇联及其所在地派出所、居委会送达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书。2022年3月,邓某在某住宅小区地下停车场对区某再次实施殴打行为,导致区某多处身体部位受伤。

裁判结果

云安法院经审理认为,邓某对区某多次实施殴打行为,致使区某受伤,严重影响了区某的正常生活。区某的申请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故依法作出裁定禁止被申请人邓某对申请人区某实施家庭暴力,以及骚扰、跟踪、接触区某。在法院作出人身保护令后,邓某仍不知悔改,违反人身保护令规定,对区某进行殴打,云安法院依法对邓某实施司法拘留。

典型意义

“忍”字头上一把刀,若对家庭暴力行为一味忍让、放任,不仅无助于夫妻感情的改善,还会助长施暴者的违法心理,最终将成为刺向自己或其他家庭成员的一把刀,造成无法挽回的伤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明确规定,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对于家庭暴力行为必须“零容忍”!法官在此提醒各位家庭成员,在遭遇家庭暴力时,请于第一时间拨打110报警或者向所在单位、居(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并注意保留相关证据。因家庭暴力就医时,注意保存好就医的病历资料、诊疗费票据等,必要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02

家庭暴力无小事,轻则家破,重则入刑

基本案情

黎某青与甘某珍系夫妻关系。黎某青长期怀疑甘某珍对其不忠,甚至怀疑双方生育的四个子女不是其亲生子女,多次发生争执,从言语暴力升级至拳脚相向。2021年5月,黎某青与甘某珍再次因家庭矛盾纠纷在某小区外一道路上发生争执,黎某青使用拳头殴打甘某珍的面部及头部,致甘某珍左眼眼眶壁骨折、头面部软组织挫伤。甘某珍摆脱黎某青离开现场后,委托他人打电话报警,并按民警指引,去医院治疗后即到新城派出所报案。经鉴定,甘某珍的伤势已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后,甘某珍出具谅解书对黎某青表示谅解,另查明,罗定法院于2021年11月判决二人离婚。

裁判结果

罗定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黎某青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本案系因婚姻家庭矛盾引发,被害人甘某珍予对黎某金以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法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黎金青有期徒刑十个月。

典型意义

家庭暴力无小事,轻则家破,重则入刑。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经济的不断发展,反家暴意识的不断加强,以往“打老婆”的大男子主义之风正逐渐减少,但家庭暴力仍然隐蔽存在。本案中,黎某青与甘某珍结婚十多年,妻贤子孝,其本应有一个幸福美满的家庭,却因为家庭暴力彻底断送了自己的美满小家,导致妻离子嫌。法官在此提醒广大人民群众,要勇于向家庭暴力说“不”,受害人要学会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社会、法律形成强有力的“组合拳”,硬起手腕向施暴者“亮剑” 。

03

醉酒不是“挡箭牌”,向家庭暴力说不!

基本案情

2020年年初开始,谢某权多次酒后在家中使用木柴、衣架等工具对妻子及其子女进行殴打。2021年10月,被告人谢某权用衣架、木柴等工具对其妻子及子女等六人进行殴打,造成上述被害人不同程度受伤。随后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中有一人达到轻伤二级,一人达到轻微伤。

裁判结果

郁南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谢某权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谢某权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郁南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谢某权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案件生效后,郁南法院联合郁南检察院、郁南司法局对被告人谢某权进行回访,并对被告人谢某权进行法治教育,督促其真诚悔过、加以改正,履行家庭责任。

典型意义

家暴不是家务事,醉酒也不能被当做家庭暴力的“挡箭牌”。家庭暴力包括身体暴力、精神暴力、经济控制等多种形式,具有长期性、反复性、隐蔽性等特点。家庭成员之间人格平等,家庭暴力不仅伤害家庭成员之间的情感,同时也是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一种违法行为,视情节轻重作出相应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还将受到刑事追责。勿以恶小而为之,触碰法律底线。

供稿:云安法院、罗定法院、郁南法院

编排、一审:叶佩琳

二审:柯丽莹

三审:李秋海



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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