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菏泽市两级法院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扎实开展“三强三优”专项活动,牢固树立“小案事不小,小案不小办”工作理念,妥善审理了一大批交通事故案件。为积极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扎实做好道交审判工作,回应人民对道路交通安全的殷切期望。近期,我们在“交通安全日”前联合县区法院从团队建设、典型案例和宣传活动出发,推出“3+3”系列活动,敬请期待!
11月22日,巨野县人民法院组织召开道交案件审判工作新闻发布会,发布近年来道交案件审判情况及典型案例。会议由巨野县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李明东主持,党组成员、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杨卫民通报巨野法院道路交通事故审判工作成果和具体做法,民事审判一庭庭长高圣军发布四起道路交通事故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一:
受害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但仍支持误工费
基本案情:
2023年10月,被告杨某驾驶机动车撞在原告安某停驶的人力三轮车尾部,导致人力三轮车将安某撞伤。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杨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安某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原告安某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杨某赔偿其误工损失。另查明,交通事故发生时原告安某在农村进行土地承包经营劳动。
裁判结果:
事故发生时,原告安某虽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结合原告提交的证明、农村土地经营权证、村委会证明、被告答辩意见及相关材料,原告仍具有劳动能力,交通事故发生时在农村进行土地承包经营劳动工作,对于原告安某请求误工费的主张,予以支持。
典型意义:
误工费是赔偿义务人向赔偿权利人支付的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治愈这一期间(误工时间)内,因无法从事正常工作而实际减少的收入。本案中,原告系农民,结合农村目前的基本情况,达到退休年龄但仍然继续工作是农民的常态,不能单纯以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作为评判标准,受害人即使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仍然有劳动能力、收入来源,并能提供证据证明确有误工损失的,其误工费请求应当给予合理支持。
典型案例二:
车辆出事故,
挂靠公司要承担连带责任
基本案情:
2022年6月,被告张某驾驶大型汽车撞在同方向行驶原告李某驾驶的小型汽车尾部,造成原告李某及小型汽车乘车人原告王某、原告褚某受伤,车辆及其他物品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巨野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张某负全部责任,原告李某、原告王某、原告褚某无责任。原告李某、王某、褚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张某赔偿各项损失。另查明,被告张某驾驶车辆实际车主为被告甘某,挂靠在滕州市某运输公司。
裁判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一条,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交通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涉案车辆实际车主为被告甘某,挂靠在滕州市某运输公司,因此法院判令被告滕州某运输有限公司应对被告甘某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典型意义:
机动车挂靠关系的实质是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资质。车辆实际上是由挂靠人运营和管理,但被挂靠人通常也会收取一定的管理费用,允许挂靠人个人使用其名义进行道路运输,对挂靠车辆负有监督和管理的责任。通过此法律规定,增加了被挂靠人的违法成本,使其在选择挂靠对象时更加严谨,有助于遏制挂靠现象的泛滥,减少不具有运输经营资格的主体从事机动车运输经营,从而减少交通事故隐患。
典型案例三:
“好意同乘”,
可以适当减轻侵权责任
基本案情:
2023年10月,被告白某驾驶小型汽车与被告孔某驾驶小型汽车相撞,造成被告孔某及小型汽车乘车人原告苗某受伤,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巨野交警部门认定,被告白某负同等责任,被告孔某负同等责任,原告苗某无责任。另查明,原告苗某与被告孔某是邻居,共同去挖蒜,被告孔某未收取原告任何费用。
裁判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一千二百一十七条,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考虑到被告孔某系“好意同乘”,且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情形,可以适当减轻其侵权责任,故酌定被告孔某在机动车交强险限额外承担30%的赔偿责任。
典型意义:
关于“好意同乘”中无偿性的认定,应综合驾驶人的搭乘行为是否出于营利目的、是否追求搭乘报酬、是否具有互帮互助的主观善意等因素予以判断。好意同乘是人与人之间互帮互助建立和谐人际关系的重要表现,对好意同乘中发生的侵权行为减轻赔偿责任,则是对助人为乐、和谐相处予以鼓励的重要体现,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在要求。但同时也要提示,施惠者在帮助他人的同时也要尽到谨慎注意义务。
典型案例四:
因交通事故导致营运车辆停运损失,
可以求偿
基本案情:
2024年2月,被告张某驾驶小型汽车与原告白某驾驶小型汽车相撞,造成原告白某受伤、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巨野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张某负全部责任,原告白某无责任。2024年4月,经菏泽某评估公司评估,原告白某驾驶小型汽车的日损失价格为人民币400元。另查明,原告白某驾驶的小型汽车系原告白某、王某承租的出租车。
裁判结果: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因道路交通事故,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经评估,原告白某驾驶车辆日停运损失价格为400元,结合涉案车辆事故发生时间、事故认定书出具时间、评估时间等因素,酌定原告车辆停运天数,支持原告停运损失。
典型意义:
停运损失是对因事故导致无法经营的车辆所遭受的经济损失进行合理补偿,对于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停运损失往往比较大,支持停运损失赔偿有助于确保受害人因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得到适当补偿,避免因事故造成经济困境,体现了社会公平与正义。
近年来,交通事故案件数量逐年上升,呈现审理难度加大、新问题不断凸显等特点。巨野县人民法院高度重视交通事故案件的审理工作,致力于打造道交纠纷案件审理“新样本”。一是“专业团队+类案同判”,聚焦提质增效。设立专门的速裁团队审理道交案件,通过类案化管理,有力提高审判质量;二是加强协调联动,共促矛盾化解。推动建立道路交通事故“一站式”会商联调工作机制,促进各部门形成工作合力,发挥“1+1>2”的联动效果,携手构建和谐社会;三是落实责任,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开展“送法进社区”“送法进村庄”“送法进校园”活动,以案释法,努力营造全民知法懂法、人人守法的良好社会氛围。下一步,巨野县人民法院将继续完善工作机制,加强府院联动,积极推动道交一体化平台的应用,加强审判专业化建设,深化繁简分流,完善要素式审判,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高效、优质、便捷的 司法服务。
文稿:孙 岩 邢 婧
编辑:黄帅廷
初审:贾振超
复核:蒋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