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5月16日,小华向小林借款人民币30000 元,同时在吉林某律师事务所给小林出具了借条一枚,并未约定案涉款项的还款时间,因小林于2023年6月21日因病去世,现继承人小林之妻阿桂,小林的儿子阿达,小林的女儿阿美,依法要求小华返还借款,但小华拒不给付,认为几名原告的诉讼请求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
无奈之下阿桂,阿达,阿美找到社区进行调解,但是最终也没能解决问题。最后阿桂,阿达,阿美将小华诉至舒兰市人民法院。本案中,小华是否可以主张诉讼时效经过,拒绝还钱?
法官说法:本案例中,借款人小华于2023年6月21日死亡,作为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阿桂,阿达,阿美有继承此笔债权的权利。且双方没有约定还款时间,不能确定履行期限,所以小林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可以随时主张权利,并且可以起诉的方式要求小林偿还借款30000元,诉讼时效自原告第一次向小华主张权利之日起计算。
经过调解,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还款协议,小华分3期还款,该欠款纠纷得到圆满解决。
法条链接:关于诉讼时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