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到真警察抓捕的受害人沈先生,是江苏吴中地区社会声望颇高的知名企业家,但2023年6月11日发生的一件事彻底震惊到了他。
2023年5月下旬起,外省某县公安局民警杨某某和协警占某某为谋取个人非法利益,私自携带警服、手铐等警用装备,驾驶车辆前往浙江、江苏等地。
2023年6月11日,根据事先查询的信息,杨某某和占某某前往江苏吴江,将企业家沈某从其家中带走。
他们声称沈某涉及一起案件,需要配合调查,并要求他立即上车前往“警局”。
沈某虽然心存疑虑,但在对方出示了所谓的“证件”后,还是半信半疑地上了车。
然而,随着车辆的行驶,沈某逐渐意识到情况不妙。
杨某某和占某某不仅言语粗暴,还不断暗示他可以通过“私了”的方式解决所谓的“案件”,言外之意便是索要财物。
沈某心中警钟大作,意识到自己可能遭遇了冒充警察的诈骗或非法拘禁。
当车辆驶入浙江湖州德清县境内时,沈某看到了脱险的希望。他趁杨某某和占某某不备,果断打开了车门,从高速行驶的车辆中跳了出去。
虽然身体多处受伤,但沈某顾不得疼痛,立即拨打了110报警电话,向警方详细描述了自己的遭遇。
德清县警方接到报警后,迅速行动,根据沈某提供的线索,在附近路段设卡拦截,成功将杨某某和占某某抓获。
经过审讯,二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原来,他们竟是真警察,而且是外省某县公安局的协警和民警,为了谋取个人非法利益,私自携带警用装备,对沈先生进行非法拘禁和敲诈勒索。
公安机关接警后,最初以涉嫌招摇撞骗罪对杨某某和占某某立案侦查。但调查发现二人具有司法工作人员身份,无法继续以此罪名进行侦办,案件陷入僵局。
德清县检察院主动介入,认为二人可能涉嫌滥用职权罪,并将相关线索报送上级检察院。
经过进一步调查和取证,最终确认杨某某和占某某的犯罪行为,他们因滥用职权罪分别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和六个月,二人均未上诉。
滥用职权与敲诈勒索罪、绑架罪的区别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这一罪名与敲诈勒索罪和绑架罪的主要区别在于:
主体不同:滥用职权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敲诈勒索罪和绑架罪的主体则是一般主体。
行为目的不同:滥用职权罪的行为目的通常是为了牟取个人私利或单位利益,但并非直接通过敲诈或绑架手段获取财物。而敲诈勒索罪和绑架罪的行为目的则是直接获取财物。
行为方式不同:滥用职权罪的行为方式通常表现为滥用权力、违反规定等行为,而敲诈勒索罪和绑架罪则分别表现为威胁、要挟、恫吓以及掳走并隐藏控制被害人等行为。
杨某某、占某某的罪名判定
在“江苏企业家跳车逃跑报警”事件中,警察杨某某、占某某二人的行为显然不符合正常执法程序,且涉嫌违法犯罪。根据他们的行为特点和法律定义,可以判定他们涉嫌滥用职权罪。理由如下:
身份不符:杨某某和占某某虽然身为警察,但他们的行为并非在执行正常公务,而是私自携带警用装备,冒充警察进行非法拘禁和敲诈勒索。
目的非法:他们的行为目的是为了牟取个人非法利益,而非为了执行公务或维护公共利益。
手段违法:他们采取了非法拘禁、敲诈勒索等违法手段,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综上所述,杨某某、占某某的行为符合滥用职权罪的构成要件,应当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他们的行为也触犯了敲诈勒索罪和绑架罪的某些特征,但由于他们的主体身份和行为目的等因素,滥用职权罪更为贴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