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东港,女子因他人违章停车挡住去路,遂给对方打电话要求挪车,不料对方非但不挪车,还出言辱骂女子,女子气愤之下用笔在对方车衣上写下不雅文字,不料却因此被拘留10日,女子不服诉至法院,法院最终这么判!
(案例来源: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
2月24日11时许,在东港市黄海市场附近,因刘芝的白色大众吉普车(车身贴有车衣),挡住杨娟的白色奔驰车出路,致杨娟车辆无法出行。
杨娟给刘芝打电话挪车,在被拒绝后,杨娟用记号笔在刘芝车上涂写不雅文字,刘芝发现后于当日13时报警,警方出警并调查。
事后,杨娟书写在车上的文字虽被擦拭,但车衣上仍有印痕,
3月12日,警方委托东港市价格认证中心对车衣进行价格认定,经鉴定,该车衣价值3800元。
4月16日,警方向杨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给予杨娟行政拘留10日的行政处罚,杨娟不服申请复议,6月5日警方复议决定维持。
杨娟不服将警方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处罚决定,并提出如下理由:
1.因刘芝驾驶车辆非法停车挡路,致使杨娟无法出行,杨娟给刘芝打电话要求挪车,刘芝拒绝挪车并出言侮辱杨娟,杨娟才用黑色记号笔在其车上书写文字。
2.涉案车辆根本没有车衣,即使有车衣,其损坏、灭失与杨娟的书写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警方所做鉴定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3.根据相关规定,办案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当全程开启执法记录仪,应对涉案证据妥善保管,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4月4日12时19分拍摄的涉案车辆照片显示,涉案车身在拍摄时无任何痕迹,同时证明涉案车辆从案发后就未保全,一直由刘芝占有使用。
办案人员存在程序违法,整个案件事实认定不清,车辆是否造成损伤以及造成损伤的原因均已被破坏,警方做出行政处罚明显依据不足。
4.刘芝违法停车和辱骂他人行为严重违法在先,警方没有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明显存在违法执行的情形。
警方辩称,行政处罚有职权依据,认定杨娟故意损毁财物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处罚幅度适当,程序合法:
1.杨娟的3份询问笔录,证实杨娟自认刘芝车身周围字迹,是其用买来的黑色记号笔所写,且该字迹擦拭不掉;刘芝的3份询问笔录证实,车身周围字迹为杨娟用黑色记号笔所写。
2.曹怀、王翔的询问笔录,证实刘芝车辆被杨娟用黑色记号笔写字后,到曹怀、王翔店内处理字迹,但该车因被写字无法祛除痕迹,车衣已失去本身价值,需要更换车衣。
3.杨娟在刘芝车上用黑色记号笔写字,因擦拭不掉导致车衣更换,表明杨娟的行为与车衣损坏具有因果关系,且车衣被黑色记号笔写字后,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
4.涉案车辆曾在某贸易有限公司被贴过车衣,车衣价值7100元,但因黑色记号笔写字后,痕迹处理不掉,故车衣需要更换。
综上,杨娟在刘芝车辆上写字,造成涉案车辆车衣无法修复,车衣毁损需要更换,车衣毁损与杨娟的行为有因果关系,且鉴定价格为3800元。
那么,法院会如何判决?
第一,杨娟提交的证据是其自行拍摄的照片,且时间为4月4日,不足以证实在拍摄时涉案车辆车身上是否有痕迹,故不予采信。
第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条、第91条规定,警方有对杨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职权依据,法院予以确认。
第三,杨娟用记号笔在刘芝驾驶的车辆上书写不雅文字后,基于化解矛盾、解决纠纷的初衷,警方受案后应及时组织双方当事人,对车上文字进行擦拭、清理乃至修复,并对相关情况进行确认。
由于警方未能对此采取合理措施,而现有证据又难以认定杨娟的行为必然造成涉案车衣留有文字印痕,故此节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
第四,事后,杨娟书写在涉案车辆的文字虽被擦拭,但确实留有印痕,至于此印痕能否致车衣损毁,警方申请大连理工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司法鉴定。
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称:车衣上的印痕等损毁现状,无法对送检车辆外观整体实现其原有的保护功能,且无法修复,因此认定送检车辆车衣损毁。
涉案事件发生后,该车一直由刘芝占有使用,并无证据证实在被送至鉴定前,警方已组织杨娟、刘芝对该车辆状态进行确认。
因此,无法确认该车辆在被送检之前的状态,是否均为杨娟所为,所以,即使涉案车辆车衣损毁,但损毁结果是否为杨娟所为一节事实亦不清楚。
综上,警方认定杨娟在涉案车辆的车衣上书写文字导致涉案车衣损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另外,即使涉案车衣损毁系杨娟行为所致,关于被损毁车衣的价值,警方委托东港市价格认证中心进行评估,根据《机动车价格认定规则》第3条、第26条,车衣类物品评估不适用此规则。
因此该评估结论可能存在依据不足的情况,警方在认定车衣价值时,也需充分考量是否应当采纳该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的结论。
综上,法院判决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