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宜宾,60岁大妈深夜在玉米地蹲守,发现村里的低保户来到地里,遂怒骂对方偷她的玉米,双方从争执发展到动手,对方体力不支求饶后,大妈仍捡起石头砸他头面部3下,后经鉴定男子为头面部遭钝物击打死亡,男子家人索赔28万元,大妈却辩称自己是正当防卫,法院审理后这么判!

(案例来源:屏山县法院)



马大琴60岁,是名地地道道的农村妇女,家住屏山县书楼镇高田村,因为平时性格泼辣且喜欢骂人,人送绰号马疯子,村里人都不喜欢她。

马大琴经常去把别人家的菜拿回家,还说这些东西是自己的,动不动就打村里人,她的两个儿子和老公都无法忍受,纷纷外出打工,只留马大琴一个人在家。

马大琴在黄勇家旁边种植有1亩地的玉米,她几乎每天都去查看照料,尤其喜欢晚上去,事发前2天,马大琴到地里查看时,发现玉米叶被撕掉一些,怀疑有人偷她家的玉米。

马大琴怀疑是舒雄干的,因为舒雄以前来她家偷过肉、油,马大琴在村里放话称,如果抓到谁偷玉米就打死他,随后马大琴便在黄勇家楼下檐坎蹲守。

第一个晚上一无所获,案发当晚20时许,马大琴在地里捡知了壳,到21时许捡了2两多,随后便在黄勇家楼下门口睡。

睡了一段时间,大概23时许,马大琴突然听见玉米地有异响,便起身走至玉米地,发现玉米地里有个人,此人正是舒雄。

舒雄是村上的低保户,有田地没有种,靠政府救济生活,家里很穷,未婚无儿女,人又懒脾气还怪,很多时候一天吃一顿饭,不讲卫生爱喝酒,醉酒喜欢乱骂人,有个绰号舒傻儿。

舒雄和马大琴关系不好,平时两人经常吵架,马大琴见舒雄半夜在自家地里,便质问舒雄为何偷她的玉米,这下针尖对麦芒,两人很快发生口角。

随后舒雄就说,“老子要整死你”,并用双手把马大琴按倒在地上,舒雄用嘴咬马大琴的额头和鼻子、胸口,马大琴也想去咬他,但因牙齿补过没有咬到。

两人扭打在一起,大概有1个小时,双方从一个地方打到另外一个地方,致玉米杆压倒一片,在扭打过程中,舒雄因体力不支要求停手。



马大琴并未理会,随手捡起一块石头殴打舒雄面部,此后舒雄躺在地上一动不动,凌晨1点10分,马大琴打电话给村主任胡某,称舒雄刚偷她的玉米被发现还打她,舒雄在那里躺着装死。

胡某随即打电话联系7组组长彭某未果,10分钟后,村上调解委员李某打来电话,称舒雄已经死亡,胡某要求李某保护好现场。

紧接着胡某打电话向书楼派出所报案,接到民警后一起赶到案发现场,经鉴定,舒雄是头面部外伤后失血性休克死亡,且马大琴没有精神病。

公诉机关认为,马大琴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应当以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追究刑事责任,马大琴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马大琴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辩解称:

第一,当晚和舒雄扭打在一起,对方喊其停手,因已经打懵无法停手,且不想饶舒雄,遂用石块打舒雄头面部3下,当时舒雄已经不行在吼痰(指临死前咽喉里发出的声音),用不用石头打都会死。

第二,马大琴有自首情节,属激情犯罪,舒雄对犯罪发生有过错,马大琴针对舒雄的攻击行为采取正当防卫,属于防卫过当,且马大琴的亲属代为安葬舒雄,支出7740元。

舒雄家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表示由于马大琴的伤害行为致人死亡,请求法院判令马大琴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281333元。

那么,法院会如何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马大琴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

关于辩护人提出舒雄对犯罪发生有过错,经查,现场没有发现马大琴的玉米被盗,马大琴也称玉米没有被盗,现有证据尚不能证实舒雄对本案的发生有过错。

关于辩护人提出马大琴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经查,在扭打过程中,舒雄因体力不支要求停手,马大琴未理会,其行为属防卫不适时。

关于辩护人提出的适用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舒雄头面部多处受伤严重,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马大琴打架中手段残忍,持续时间长。

虽然马大琴的近亲属有支付部分丧葬费和部分赔偿,根据马大琴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对其从轻处罚,不宜适用减轻处罚。

马大琴犯罪以后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且马大琴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应赔偿丧葬费等,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的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综上,判决马大琴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丧葬费等27273元,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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