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利得,是指纳税人出售或交换资本性资产所获取的收益。具体来看,主要指向有价证券(如股票、债券、存托凭证等)、不动产(房屋、土地)等资本性资产的增值或因买卖而发生的净收益所得。资本利得税属于所得税范畴,税负具有不可转嫁性。我国已于2019年中国全面启动新一轮个人所得税改革,将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4项劳动性质的所得,合并为综合所得,而对经营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以及其他所得,仍采用分类征税方式,按照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我们认为,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有望健全以财产税和所得税为主的直接税体系,规范资本所得、财产所得税收政策,健全中长期资金和耐心资本入市的体制机制,维护资本市场健康稳定。

1 我国资本利得税主要以所得税形式存在

资本利得税(Capital Gains Tax,简称为CGT)是对指资本性商品,如股票、债券、房产、土地或土地使用权等,在出售或交易时取得的收益所征的税。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没有专门提及资本利得,但对财产转让所得的课税实质上就是对资本利得的课税。我们认为,资本利得作为一种所得,属于所得税的征税范畴,因此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中通常都有所涉及。

1.1)多数发达经济体采用收付实现制征收资本利得税

从国际范围来看,大多数OECD成员国选择以收付实现制作为资本利得的课税基础。从理论上看,资本利得的课税基础通常分为权责发生制(accrued-based system)与收付实现制(realization-based system)两种。权责发生制下,财政收入相对稳定。收付实现制下,如对资本利得课税过重,会产生“锁定效应”(lock-in effects),进而减少资产的出售量,最终可能导致财政收入的减少。反之,降低税率则有可能通过提高私人储蓄和投资水平,以及支持社会回报更高的投资等共同作用促进经济增长,由此带来的财政收入增长可能抵消税率下降所带来的财政收入损失。

比较例外的案例是荷兰对资本利得的征收。荷兰的资本利得分为三类:一是受雇所得和住宅(估算)所得,净所得适用37.35%-49.52%的三级超额累进税率;二是源自实质性股权的资本利得,适用26.9%的比例税率;三是储蓄和投资所得,以纳税人每年1月1日所投资资产的市场公允价值减去所承担负债的市场公允价值的余额为净所得额(净资产),然后按净资产不同规模对应1.8%、4.2%和5.3%的三级累进收益率确认所得,最后所得适用30%的比例税率。即实际按净资产的0.54%、1.27%和1.6%三级超额累进税率征税。其中,第一类所得中的受雇所得和第二类所得都采用了收付实现制,而第一类所得中的住宅估算所得和第三类所得都采用了权责发生制。

1.2)我国个人所得税实行分类税制

从国际上看,个人所得税的税制模式主要分为综合税制、分类税制以及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也称为混合税制)三种类型。综合税制是以年为纳税的时间单位,要求纳税人就其全年全部所得,在减除了法定的生计扣除额和可扣除费用后,适用超额累进税率或比例税率征税。分类税制是将个人各种来源不同、性质各异的所得进行分类,分别扣除不同的费用,按不同的税率课税。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模式兼有综合税制与分类税制的特征。

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把个人收入分为9类: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经营所得、利息和股息红利、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事实上,在税务的实践中,对资本利得的处理,有的国家单独设置资本利得税,有的国家将资本利得并入个人所得税中征收(普通个人所得一起综合课征),也有的国家单独分类课征。2019年1月1日起,新修改的《个人所得税法》正式施行,其中涉及到的一个变化即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也就是说将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四项劳动性所得项目纳入综合所得征税范围,对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按年合并计征并实行综合所得年度汇算,其他各项所得仍采用分类征税方式。


我们认为,分类征税模式征管手续较为简便,便于征纳双方执行,且可对不同的所得按不同征收方法计税,有利于体现国家政策。但随着居民收入来源日趋多样化,分类征税模式的弊端也日益显现,与综合税制模式相比,分类征税模式难以全面、完整地体现纳税人的真实纳税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八项规定,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第六条第五项规定,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比例税率。

值得关注的是,我国对股票转让形成的资本利得课征个人所得税渐进改革。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股票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8〕61号)规定,为促进股票市场的稳健发展,1997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此后,为发挥税收对高收入者的调节作用,促进资本市场长期稳定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 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需要注意的是,个人转让限售股,以每次限售股转让收入,减除股票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即:

应纳税所得额=限售股转让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税费)

应纳税额 = 应纳税所得额×20%

上述限售股转让收入,具体是指转让限售股股票实际取得的收入。限售股原值,是指限售股买入时的买入价及按照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合理税费,是指转让限售股过程中发生的印花税、佣金、过户费等与交易相关的税费。如果纳税人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的,不能准确计算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原值及合理税费。

此外,根据《关于个人转让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 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37号)规定,自2018年11月1日(含)起,对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非原始股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中,非原始股是指个人在新三板挂牌公司挂牌后取得的股票,以及由上述股票孳生的送、转股。

2 我国典型的资本利得税包括哪些?

我国资本市场主要包括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等,在金融运行中牵一发而动全身。我们认为,在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中,或渐进完善资本市场税收制度,涵盖资本市场的发行、交易、收益所得及财产转让全部四个环节。客观地看,我国金融体系规模已经很大,但融资结构不合理,间接融资与直接融资占比为7:3,直接融资中的债券融资与股权融资占比约为9:1,存在“钱多本少”“耐心资本”不足等问题。我们认为,结构合理的金融市场体系是金融有效服务实体经济的根本前提,为此需要着力优化直接和间接融资、股权和债权融资比例关系,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

2.1)A股上市公司股息红利按持股时间长短予以不同的税收政策待遇

我国对上市公司派发的股息红利所得实行了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个人投资者持股时间越长,其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税负就越低。具体来看,持股1个月以内、1个月至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全额、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即实际税负分别为20%、10%。我们认为,差别化税收政策的实施,其主要目的是发挥税收政策导向作用,鼓励长期投资,促进我国资本市场长期稳定健康发展。

我们进一步提示,对上市公司股息红利按持股期限实行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主要内容是:自2015年9月8日起,对上市公司股息红利所得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进行了适当调整,对持股1年以上的投资者加大了税收优惠力度,即持股超过1年的,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同时,对持股1个月以内和1个月至1年的,实际税负仍为20%和10%。

持股期限是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续时间。个人转让股票时,按照先进先出法计算持股期限,即证券账户中先取得的股票视为先转让。持股期限按自然年(月)计算,持股一年是指从上一年某月某日至本年同月同日的前一日连续持股;持股一个月是指从上月某日至本月同日的前一日连续持股。持有股份数量以每日日终结算后个人投资者证券账户的持有记录为准。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凡股权登记日在2013年1月1日之后的,个人投资者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应按差别化税收政策执行。对2013年1月1日之前个人投资者证券账户已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其持股时间自取得之日起计算。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相关规定,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股息红利的应纳税所得额为投资者实际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上市公司为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的法定扣缴义务人。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投资者的股息红利所得,按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个人所得税。例如,某投资者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为100元,如果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则其应纳税所得额为100元;如果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则其应纳税所得额为50元。上述应纳税所得额乘以股息红利的法定税率20%就是应纳税额。

从流程上看,个人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同时,对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按照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税收政策执行。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政策类似,对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超过1年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1个月以内和1个月至1年的,实际税负分别为20%和10%。

2.2)创造性理解港股红利税

内地投资者通过港股通投资港股获取分红时,需要支付股息红利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2014年10月31日 财税〔2014〕81号),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H股取得的股息红利,H股公司应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申请,由中国结算向H股公司提供内地个人投资者名册,H股公司按照20%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的非H股取得的股息红利,由中国结算按照20%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个人投资者在国外已缴纳的预提税,可持有效扣税凭证到中国结算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税收抵免。

我们重点提示,内地证券投资基金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上述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另一方面,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也需要缴纳股息红利所得税。


同时,需要说明的是,在红筹架构下,按照一般规定,内地运营主体向中国香港公司(以下简称“香港公司”)分配股息时,香港公司应按股息的10%缴纳预提所得税。而根据《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以下简称税收协定),在香港公司持有内地公司股权超过25%的前提下,可以按5%缴纳预提所得税,相当于香港公司享受了减半税收优惠。

因此,我们特别提示,对于香港上市的红筹股,在港股通20%的个人所得税的基础之上,还会涉及企业公告股息是否已计提10%企业所得税的情况。以某红筹架构公司为例,作为境外注册的中资公司向非中国居民企业分配股息红利时,该境外股东须按10%的税收协定税率缴纳预提所得税。也就是说,港股通的个人投资者以及内地证券投资基金的最终或总共被扣28%(10%+(1-10%)*20%=28%)的税率。

2.3)债券投资的资本所得税基包括利息和转让差价

债券作为一种有价证券,主要是发行者为筹集资金发行的、在约定时间支付一定比例的利息,并在到期时偿还本金的一种有价证券。根据债券发行的主体不同,债券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铁路债券、金融债券和企业债券等。

债券投资的资本所得包括利息和转让价差两部分。根据有关规定,债券投资的增值税率一般是6%,同时还要缴纳12%的增值税附加税(增值税附加税包括城市建设维护税7%,教育费附加3% ,地方教育附加2%),于是债券增值税及附加税的税率为6.72%(即6.72%=(1+12%)*6%)。而企业或机构投资债券的所得税率一般是25%,但征税对象是“净收入”,因此所得税的税率为23.32%(即23.32%=(1-6.72%)*25%)。

整体来看,债券投资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包含两类。第一,针对特定券种的税收优惠政策:国债和地方债的利息收入免征所得税,铁路债券(以中国铁路总公司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的债券,包括中国铁路建设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等债务融资工具)的利息所得税率减半,即企业所得税为12.5%,个人所得税为10%。第二,针对特定投资者的税收优惠政策:公募基金取得的利息收入、转让价差免征所得税;合格境外投资者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所得税(见《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号))。


在成熟经济体中,我们可以看到,国债信用等级高和流动性最强这两个特征使得国债收益率成为金融体系的基准利率。然而,我国国债的流动性与政策性金融债相比表现一般,这或与债券市场的税收制度安排有关。从理论上看,国债、政策性金融债(主要指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发行的债券,简称政金债)均为国内重要的利率债投资品种。由于政金债的发行与偿还环节与国债相近,且均有政府信用背书,因此大多数国内机构将国债和政金债视为高等级债券,两者信用差异较小。

我们认为,政金债与国债的利率差异主要源于二者的征税规则。对于商业银行、保险机构和券商自营部门来说,国债利息收入免征所得税,政金债则不免;对于公募基金、资管等广义基金来说,国债和政金债利息收入和资本利得均免所得税,但政金债绝对收益更高。如果不考虑流动性差异,由于国债的利息收入免征所得税,而政策性金融债的利息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公募基金投资政策性金融债券免征所得税),国债收益率应该近似等于政策性金融债的税后收益率。

同时,货币市场基金等存在一定比例的现金配置需求,是1年期以内利率债的主要投资者。由于公募基金的债券投资业务全面享受免税政策,其活跃的投资使得1年期以内政策性金融债与国债的利差较小,也使得期限相近、票面利率不同国债之间的收益率差异较小。

如前所述,国债的税后收益率高于国开债的税后收益率,商业银行特别是全国性商业银行主要购买国债并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将持有至到期;而公募基金和境外机构等投资者则倾向于到期收益率更高的政策性金融债,且交易意愿更强。由于公募基金投资债券具有税收优势,商业银行愿意通过投资公募基金来投资债券,以达到节税的目的(公募基金分红收入也免征所得税),也会投资发起式基金间接投资债券。也就是说,如果银行自营直接投资债券需缴纳6%的增值税、25%的企业所得税(部分债券具有税收优惠,如国债、地方债等),而公募基金投资债券可免征所得税。

3 关注二手房交易相关的个人所得税

在操作层面上,个人通过转让二手房取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对转让二手房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可凭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从其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其实行核定征税,即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我们提示,如果个人转让自用达五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房地产行业通常将此概括为“满五唯一”。


4 预计后续或加强对资本所得的税收调节

近日公开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下称《决定》),在部署税制改革时要求完善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规范经营所得、资本所得、财产所得税收政策,实行劳动性所得统一征税。《决定》提出规范财富积累机制。我们预计围绕再分配方面,将进一步加大税收调节力度,优化税制结构,完善个人所得税、消费税、财产税等制度,合理调节过高收入。

我们判断,未来一段时间税制改革或侧重健全直接税体系,逐步提高直接税比重。其核心或以构建所得税和财产税为主体的直接税体系,进一步完善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积极稳妥推进房地产税立法和改革。具体来看,可能会建立完善个人收入和财产信息系统,支持健全现代支付和收入监测体系,推动落实依法保护合法收入,合理调节过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遏制以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获取收入。例如:健全个人及其家庭房地产、汽车以及金融资产等重要财产的实名登记制度;以立法的形式明确规定企业、银行、工商、公安、证券、住房、海关等部门向税务部门(或独立的数据中心)提供相关数据的法律义务,并逐步形成网络共享数据库等。

我们倾向于在加强资本所得税收调节方面,后续改革可能主要围绕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以非劳动所得如财产转让所得和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为重点,完善征管措施,创新管理方式。譬如,在股权转让所得方面,重点做好平价或低价转让股权的核定工作,通过建立电子台账,记录股权转让的交易价格和税费情况,加强财产原值管理,形成较为完整的管理链条;重点监管上市公司在上市前进行增资扩股、股权转让、引入战略投资者等行为的涉税事项,防止税款流失。

在其他形式财产转让所得方面,重点加强个人以评估增值的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取得股权的税源管理。

在股息、红利所得方面,针对连续盈利且不分配股息、红利或者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税务部门将对其个人投资者的股息、红利等所得实施重点跟踪管理。对投资者本人及其家庭成员从法人企业列支消费支出和借款的,积极开展日常税源管理、检查,对其相关所得依法征税。

第二,大力加强对生产经营所得的征管。对规模较大的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加强查账征收管理。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股权(票)、期货、基金、债券、外汇、贵重金属、资源开采权及其他投资品交易取得的所得,全部纳入生产经营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综合而言,资本利得税具有很强的政策性,也要求具备较高的征管和配套条件。从世界发达国家制度建设情况看,都经历了一个不断改革和完善的过程。

本文作者:浙商证券李超团队,来源:李超宏观研究与资产配置,原文标题:《资本利得税知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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