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作弊必须严惩”!广东河源,男孩参加体育文化课考试时,携带手机进入考场被老师发现并收缴,出于炫耀目的告诉同学,不料对方又告知其他家长,家长获悉后要求下午考试大家合作,不料最终9人均被警方抓获,并被以组织作弊罪起诉,众人辩称:鉴于没有获利行为,请求从轻处理!法院会如何判决?

(案例来源: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4月17日上午,广东省全国普通高校体育单招文化课政治科考试开考,考试开始前,河源市源城区东埔中学考生潘一为达到考试作弊目的,指使同考场的曾二将其手机传入考场。

潘一进入考场前将手机给曾二,随后通过安检进入考场,潘一进入考场后,曾二趁监考老师检查其他考生间隙,将该手机从考场窗户外传给潘一。

考试开始后,潘一拿出手机对试题拍照,由于考室内无法发送试题,潘一则假装上洗手间,在洗手间,潘一将试题发送给其姐姐潘思。

潘思在不知晓题目是高考试题的情况下为潘一做题,因做题所需时间较长,潘一先行返回考场,安检时被监考老师发现其携带手机被收缴,最终潘一未能获取到考试答案。

事后,潘一将带手机进考场一事告知同考室的满三,上午11时许,隋军从满三处得知潘一的上述作弊行为,为让其子在下午的英语考试中取得好成绩,于是叫潘一、满三等人想办法将手机带进考场并将试题传出来,然后再由其将试题答案传进考场,后满三找来考生潘一、张四,一起商量作弊事宜。



下午英语考试开考前,张四先进入考场,满三则趁监考老师检查其他考生的间隙,将自己的手机从考场窗户传给张四手中,满三再通过安检进入考场。

待满三进入考场后,张四再将手机递回给满三,隋军与温勇则在考场教学楼旁边的体育器材室内等待接收试题。

考试开始后,满三拿到试卷,趁监考老师不注意,拿出手机对试题拍照保存,开考后20分钟,满三假装上洗手间,将拍得的试题发送给隋军。

隋军收到试题后,让温勇找人做答案,温勇遂联系武某帮忙,隋军通过“蝙蝠”软件将选择题发送给武某,武某收到试题后,叫其学生叶鑫帮忙,但未告知对方该题目是高考试题。

此时,隋军通过手机翻译软件查找翻译题的答案,待叶鑫做好选择题的答案后,武某将该答案发回给隋军,隋军将自己查找的翻译题答案与武某提供的答案抄在一张小纸条上,随后佩戴工作人员工作牌经过005号考室并进入隔壁洗手间。



隋勇见其父亲隋军经过考室后,便借机上洗手间,并在洗手间拿到隋军提供的答案,隋勇拿到答案后返回考室考试,在抄写答案期间被监考老师发现作弊行为,随后被监考老师没收答案纸条并被带往考务室。

5月17日,公安机关电话传唤隋军,隋军在电话告知公安民警其在深圳市体育运动学校等待民警上门调查,后公安机关陆续抓获温勇、武某、满三、潘一、曾二、张四。

隋军辩称:对本案定性无异议,但隋军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且是初犯、偶犯,没有造成实质危害,建议对隋军免予刑事处罚。

温勇辩称:温勇并非犯意提起者,仅作为介绍人角色,所起作用较小,应认定为从犯,且没有获利,亦未造成严重后果,是初犯、偶犯,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情节,请求免予刑事处罚。

武某辩称:具有坦白情节,是初犯、偶犯、当庭自愿认罪。建议从轻处罚。

潘一、曾二、满三、张四辩称:具有坦白情节、当庭自愿认罪认罚,是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且年龄较小,建议从轻、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那么,法院会如何判决?



法院认为,隋军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中组织他人作弊,其行为已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温勇、武某向他人非法提供试题答案,已构成非法提供答案罪;满三、潘一、曾二、张四向他人非法提供试题,已构成非法提供试题罪。

鉴于众人的犯罪情节,判决隋军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1万元。

温勇、武某犯非法提供答案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8000元。

潘一、满三、张四犯非法提供试题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5000元;曾二犯非法提供试题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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